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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浙财建〔2020〕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我们重新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我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收到中央资金后纳入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等。

省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计划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三是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县上报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并经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核定的上年度实际完成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公租房筹集套数、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含安置住房开工建设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市县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其中: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因素对应的资金权重,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状况、工作重点以及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力状况。将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财力系数设为1.5,其他市县设为1。

绩效评价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3;良好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合格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7;不合格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

年度考核情况。根据各地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评定结果,确定相应的考核系数。

第八条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各地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

其中: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对应的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以后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对应的资金权重,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任务状况、工作重点以及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力状况。将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财力系数设为1.5,其他市县设为1。

绩效评价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1;良好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合格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9;不合格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

第九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组织本地区各市县申报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数等任务计划和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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