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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朗读

浙财会〔2021〕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报备信息的审核、汇总、分析。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服务、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报备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报备工作。

三、有关报备信息审核、汇总、分析的工作要求

(一)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并对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20〕40号)的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完成对报备信息的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退回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重新上报,确保报备信息准确无误。

(二)报备信息汇总后于2021年5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三)对报备信息进行分析,形成各市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1年5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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