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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建2021年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团和2021年度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团的通知

朗读

浙财预执〔2021〕13号

 

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预执〔2016〕95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决定组建2021年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团和2021年度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团的组建

  (一)申请成为2021年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团成员的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浙江省法人银行或省级分行,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4.为202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

  (二)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团成员的确定。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团由各银行自愿申请,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确认后组成。对确认通过的商业银行,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将共同与其签订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1),并按协议参与2021年各期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活动。

  二、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团的组建

  (一)申请成为2021年度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团成员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在浙江省法人银行或省级分行,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杭州市城区设有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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