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财执法〔2021〕10号
投诉人:杭州瑞苒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凯旋门商业中心9楼H座
被投诉人一:之江实验室
地址:杭州市文一西路1818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相关供应商: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号2幢505室
投诉人杭州瑞苒科技有限公司对之江实验室窗帘、纱窗采购项目标项一(编号:ZJLAB-JZ-GK202061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瑞苒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中标人提供样品的样式、材质和加工方式均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事实依据:(一)中标人提供样品的样式、材质、加工方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招标文件》第32页、33页对会议室布帘、遮光布帘调节钩的要求为“高强度全新优质聚甲醛树脂材质调节钩,结实可靠,上下调节挂钩,可起到升降窗帘的作用,可调控窗帘高度0-4厘米,多级可调,齿槽调节清晰有力”,而中标人现场提供的样品材质为铁钩且不可上下调节,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招标文件》第32页、33页要求会议室布帘、遮光布帘面料门幅的面料成分为50%~60%粘胶纤维、40%~50%涤纶,而中标人现场提供的样品材质疑为100%全绦纶(投诉人系行业内资深人士,现场一眼即可看出来),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招标文件》第29页要求3%透景卷帘的卷管管材不采用钉书机钉包装带插入的方法,而中标人现场提供的样品疑为以钉书机钉包装带等不符合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的方式插入,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中标人提供样品的样式、材质和加工方式均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二)按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样品应扣7分左右。《招标文件》在第19页“产品技术指标、功能、服务响应(满足)程度”中明确:“未标注‘★’或‘▲’的一般技术指标(条款、参数)有偏离的,负偏离(功能、性能、技术、服务指标低于招标采购需求)项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那么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每发生一次负偏离就要扣1分;在第19页“样品分”中明确:“……存在对招标人样品、招标需求的偏离或瑕疵、材质不佳、使用效果不佳等情况的每项视偏离情况扣1-2分。1.3%透景手动卷帘样品分满分5分;2.遮光布帘样品分满分5分;……6.辅料样品分满分4分”,那么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每发生一次负偏离或瑕疵、材质不佳等情况就要扣1-2分;在第20页“产品原材料质量等情况”中明确:“(1)各类卷帘、窗帘、纱帘产品材料(面料)的品牌和产地、产品知名度、质量信誉及市场美誉度情况,以及产品材质和质量环保等级的情况,综合评定。品牌档次、知名度、美誉度高,材质优、环保性能佳得3分;品牌档次、知名度、美誉度高,材质较优、环保性能较佳得1-2分;品牌档次、知名度、美誉度、材质、环保性能一般或较差或未提供资料不得分。(2)轨道、电机及配件的品牌和产地、产品知名度、质量信誉及市场美誉度情况,以及产品材质质量、表面处理及涂覆工艺的先进性和安全环保性的情况,综合评定(0-3分)品牌档次、知名度、美誉度高,材质优、安全环保性能佳得3分;品牌档次、知名度、美誉度高,材质较优、安全环保性能较佳得1-2分;品牌档次、知名度、美誉度、材质、安全环保性能一般或较差或未提供资料不得分”,那么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出现面料或配件材质负偏离的每次也要扣至少一分。根据上述中标人提供样品的材质、样式和加工方式均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中标人样品在此三项中就要扣7分左右,其中只中标人样品将《招标文件》要求的会议室布帘、遮光布帘用高强度全新优质聚甲醛树脂材质0-4厘米多级可调节钩换为不可调节的铁钩一项,上述三项评审项目每项扣1分,总共就要扣3分。(三)中标人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投标文件标明的商务、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由《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部分“评审内容及标准”可知,窗帘采购项目“资信、商务、技术部分”共70分,其中“样品分”27分、“产品技术指标、功能、服务响应(满足)程度”15分,两项共42分,占70分的60%。根据前述中标人现场提供的样品标准和《招标文件》对产品的要求所产生的较高的偏离程度可推知,若中标人在本次招标采购过程中如实提供了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则“样品分”和“产品技术指标、功能、服务响应(满足)程度”两项的分数不可能高。再由《关于“之江实验室窗帘、纱窗采购项目”质疑函的回复函》里所回复的“经评审专家组成的复核小组复核关于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为0分,原评审无误”可知,中标人关于“投标人认证情况”这一项也是没有得分的。因此,根据常理,若中标人在本次招标过程中如实提供了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则评审分数必然较低。同时在此,投诉人也希望核实中标人到底是因未提供上述两种认证证书而得0分,还是因提供了虚假的认证证书而得0分。但既然中标人分数事实上为各投标单位中的最高分,那么在中标人“投标人认证情况”未得分的情况下,“样品分”和“产品技术指标、功能、服务响应(满足)程度”两项得分肯定很高,再结合《关于“之江实验室窗帘、纱窗采购项目”质疑函的回复函》里所回复的“经评审专家组成的复核小组复核关于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的遮光布帘与会议室布帘面料成分、挂钩、帘布处理等事项得分评审无误”可推知,中标人并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导致投标文件标明的商务、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四)中标人投标文件应作无效处理。根据《招标文件》第18页“(5)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商务、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视为无效。需要说明的是:中标人将《招标文件》要求的高强度全新优质聚甲醛树脂材质0-4厘米多级可调节钩换为不可调节的铁钩,该行为不仅是未如实按招标文件提供投标产品或虚假投标的问题,更是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招标文件》可知,本次招标范围为1960平方米会议室布帘、18510平方遮光布帘、20630平方纱帘,共计41100平方米,换成不可调节铁钩将导致41100平方米的布帘丧失调节功能,不仅影响窗帘美观而且严重影响窗帘的遮光、调节性能,按现场标高2.9米测算,根据窗帘行为规范1米需要用7个挂钩,本次窗帘招标共需要99000个调节钩。因为不可调节的铁钩比高强度全新优质聚甲醛树脂材质可调节钩便宜很多,将高强度全新优质聚甲醛树脂材质0-4厘米多级可调节钩换为不可调节的铁钩,中标人实质性的改变了投标报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中标人实质性的改变投标报价的行为,应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应予废标。此外,虽然《招标文件》第8页特别说明里有一条“1.招标文件中指出的工艺、材料、设备、服务等标准以及推荐、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很明显,无法调节的铁钩连《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上下调节”都无法满足,从功能上更不可能优于高强度全新优质聚甲醛树脂材质可调节钩。同理,卷帘卷管用钉书机钉包装带等类似的方式插入,也明显不满足更不会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综上所述,中标人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其投标文件应作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标人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其中标、成交应作无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对中标人的中标结果作无效处理;2.对中标人的投标样品进行调查取证,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中标人提供样品的材质、样式和加工方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鉴定;3.对中标人是否针对样品提供了《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报告》中是否对会议室布帘、遮光布帘的面料材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50%—60%粘胶纤维,40%—50%涤纶”面料成分进行核实;4.对专家组各项具体打分情况进行公示,核实中标人在“投标人认证情况”一项认证证书的提供情况,明确到底是因未提供上述两种认证证书而得0分,还是因提供了虚假的认证证书而得0分;5.《关于“之江实验室窗帘、纱窗采购项目”质疑函的回复函》里所回复的“经评审专家组成的复核小组复核关于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的遮光布帘与会议室布帘面料成分、挂钩、帘布处理等事项得分评审无误”,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到底是不可调节铁钩还是高强度全新优质聚甲醛树脂材质0-4厘米多级可调节钩进行明确,对技术文件该项的技术响应是否与提供的样品一致进行明确;6.暂停与中标人的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投诉处理决定书出具后再行恢复。上述请求2—5项另附《调查取证暨鉴定申请书》。六、其他。此外,本次之江实验室的招标采购项目,窗帘采购面积多达5万平方米,任务量重大,而之江实验室作为由浙江省政府、浙江大学、阿里巴巴共同创办的混合所有制新型研发机构,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中标人作为一个连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都没有的公司,面对本次招标采购活动重大的任务量,在《招标文件》第8页明确禁止转包和分包的情况下,及目前掌握到的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会议室布帘”和“遮光布帘”面积达2万平方米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合理怀疑中标人无法独立并保质保量的完成本次采购项目,其将给之江实验室带来较大的损失。投诉人杭州瑞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之江实验室辩称:投诉事项:中标人提供样品的材质、样式和加工方式均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投诉事项答复:经对本次采购项目相关资料的查阅并结合原评审专家组复核情况作出如下答复:(1)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未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ISO9000系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系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项评审未得分,原评审无误。(2)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投标样品(会议室布帘、遮光布帘)材质与其投标响应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一致,检测报告中关于布帘材质的检测项显示其材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3)关于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议室布帘、遮光布帘调节钩及透景卷帘的制作及处理方式,招标文件中相关技术要求并非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经原评审小组审核后认定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并没有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的要求;此外经原评审小组现场核实贵公司提供的用于证明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采用订书机包装带插入的方式”的照片所拍摄的样品并非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投标现场提供的样品。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样品工艺经原评审小组现场核验后认定为“不采用钉书机钉包装带插入的方法”,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综上原评审无误。关于未公布评委具体打分情况,先前就此已在质疑答复函中作出回复。招标代理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于开标当日在开标大厅宣布了各投标单位的资信商务技术分和总得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浙江省的相关政府采购规定并没有要求公布各评委的具体打分情况。被投诉人之江实验室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复核意见、复核意见的补充说明等证据。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投诉事项:中标人提供样品的样式、材质和加工方式均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的说明:1.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设备配置清单和技术响应表中书面响应其将提供高强度全新优质聚甲醛树脂材质调节钩;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样品为金属钩。评标委员会在复核时认为招标文件中未规定须按投标样品的情况来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分内容“产品技术指标、功能、服务响应(满足)程度”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书面响应对产品技术指标、功能、服务响应(满足)情况进行评分,并在评标办法“样品分”评审时对投标样品进行评分,原评审结果无误。2.杭州德生窗帘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设备配置清单和技术响应表中书面响应其提供的会议室布帘、遮光布帘面料成分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复核时认为招标文件中未规定须按投标样品的情况来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分内容“产品技术指标、功能、服务响应(满足)程度”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书面响应对产品技术指标、功能、服务响应(满足)情况进行评分,并在评标办法“样品分”评审时对投标样品进行评分,原评审结果无误。3.杭州德生窗帘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设备配置清单和技术响应表中书面响应其提供的产品“管材外表面带插槽,帘布经高温烫接插条或缝边处理后,直接插入卷筒表面的凹槽中,保证面料平整,底部不起皱(不采用钉书机钉包装带插入的方法)”,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其提供的3%透景卷帘样品没有采用钉书机钉包装带插入的方法,且加工方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原评审结果无误。4、杭州德生窗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和ISO14000系列认证证书,评审时该项得分为0分。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评审资料、投标文件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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