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财农〔202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117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赤潮,以及外来水生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第四条 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8年。到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以及监督、指导省级有关单位、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本级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省级有关单位、市县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
(二)生物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对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修复;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九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条 发生重大农业灾害、水旱灾害后,市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及时勘查受损设施,收集受灾信息,统计灾情损失,并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报告受灾损失。
第十一条 市县申请上级救灾资金时,需报告本级救灾资金安排、上级补助资金需求等情况,并由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县(市、区)申请救灾资金文件应同时抄送设区市。
第十二条 市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对申报的灾情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灾面积、损失金额、救灾及恢复生产(或生物灾害防控)所需实施具体项目(需明确项目所在乡镇、预计修复内容或恢复情况、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内容。
省水文管理中心、省钱塘江流域中心、省水利防汛技术中心(省水利防汛机动抢险总队)等省水利厅下属单位申请救灾资金,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中需明确具体实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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