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财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财执法〔2021〕1号
当事人:屠剑江
执业证书编号:330000600761
单 位:宁波奉化广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160号商贸中心九层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0〕7号),检查组自2020年4月14日起对宁波奉化广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签字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奉广内审字〔2019〕105号)、《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奉广内审字〔2019〕024号)、《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奉广内审字〔2019〕032号)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奉广内审字〔2019〕105号)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恰当的审计证据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理财产品)期末余额502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62%;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109.7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7.37%;预付款项期末余额1744.2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7872.8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0.71%。未对上述金融资产、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也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对其他应收款的函证,底稿中无函证控制过程记录,包括被询证者姓名和地址的核对过程、函证收发快递单号等,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存货期末余额7207.0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2.38%。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监盘程序的理由,也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未实施存货跌价测试,未就期末存货的存在认定、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期末余额8662.6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4.88%。未检查房屋建筑物(期末净额1247.79万元)产权证及其抵押担保事项,未实施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测试,未就固定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等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2083.5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58%。未取得被投资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等支持性文件,未关注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变动、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就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等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2018年营业收入65131.62万元,较上年增长24.72%。未对收入实施函证程序,未检查合同、项目完工进度等支持性文件,未实施截止测试,未就营业收入相关的发生、准确性、截止等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奉广内审字〔2019〕024号)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恰当的审计证据
(一)银行存款期末余额15954.6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74%。未对农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13279.20万元,占银行存款期末余额的83.23%)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对于已发函的银行账户,底稿中无函证控制过程记录,包括收发函方式、被询证者姓名和地址的核对过程等,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此外,未获取该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对银行账户的完整性进行确认。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6304.3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91%;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00446.5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8.74%。抽取了大额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共7户,余额合计9110.40万元)、大额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户(共4户,余额合计95142.79万元)实施函证程序。但底稿中无函证控制过程记录,包括被询证者姓名和地址的核对过程、回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证收发快递单号等,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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