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财建〔202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
为强化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所安排的资金,包括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指标和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每年1月1日,各地自行按照本文件规定启动对上一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规定;
(四)地方制定的年度计划任务;
(五)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六)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及时,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安全,以及资金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资金拨付是否满足项目序时进度需要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制定、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各地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产出效益。包括开工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目标实现情况等。
(四)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七条 绩效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省级指标体系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置(详见财综〔2020〕19号),各市、县(市、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详见附件1—3)。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牵头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组织指导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
省建设厅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绩效评价需上报材料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包括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三项内容,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需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1.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1—3)。
2.相关指标说明材料(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3.财政资金计划与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表(附件9)。各地应以此表的财政资金数据作为绩效自评的依据。
4.联络员报名表(附件18)。
5.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告需先整体综述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含三项工作)的总体投入情况,然后按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三项工作内容分别具体阐述绩效自评情况(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内容仅由试点城市提供,其他地区均不涉及)。
上述自评报告含附表均需加盖财政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章后,报送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电子件中需包含盖章扫描件及相应表格电子版)。
(二)各地还需另行报送的材料。
以下资料需与绩效评价报告一起电子版报送。电子件中需包含相应附件表格的盖章扫描件、电子版,其他有关材料的盖章扫描件等。
1.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
(1)上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收支情况表(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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