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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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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2-2016-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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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预〔20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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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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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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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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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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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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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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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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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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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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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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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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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部门预算各项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省财政厅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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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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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绩效目标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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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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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项目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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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一级项目是依据项目单位主要职责,且未纳入日常公用支出范围,单独设立的项目。每个一级项目包括若干二级项目,一级项目集中体现所属二级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绩效目标,支出总额由二级项目汇总而成。除单位职责调整外,一级项目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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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二级项目是项目单位为实现一级项目绩效目标,根据履行职责的具体活动或工作任务,并结合二级项目类别设立。若干二级项目对应一个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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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二级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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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一般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特定项目。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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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召开的一类会议、二类会议,根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以及组织本单位以外人员培训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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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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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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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按有关规定用于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专用通讯网络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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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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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宗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特定职能而发生的图书、杂志等印刷费支出和因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印刷费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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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承租宿舍、办公业务场所的房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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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专项公用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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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或阶段性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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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是指按基本建设制度规定允许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及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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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型修缮类项目: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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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指按有关规定允许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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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备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允许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或开办时所发生的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储备物资购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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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指按有关规定允许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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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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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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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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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管理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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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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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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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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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首先应保证省委、省政府既定的政策规划安排的项目;其次是安排经常性项目;第三是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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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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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年度编制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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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项目依据项目单位主要职责,以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功能科目为基础申报设立,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立项依据、主要内容、总体绩效目标及实施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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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项目依据项目单位为完成一级项目的工作任务或活动内容申报设立,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对应一级项目、项目类别、项目属性、重要程度、项目口径、立项依据、支出内容、绩效目标、实施计划、项目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明细预算、测算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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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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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中央、省有关制度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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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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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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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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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规定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前置审批的,应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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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项目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编制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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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单位职能调整情况,在“一上”时提出调整或修改意见,经省级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后设立。二级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需要按“二上二下”程序要求提出,经省级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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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要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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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专项公用类项目除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应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相应经济分类及其他资本性支出大类下办公设备购置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下经济分类科目;发展建设类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下经济分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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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二级项目申报属性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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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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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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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二级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阶段性和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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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性是指每个预算年度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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