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ZJSP12-2020-0025
浙财社〔2020〕13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待遇,按照《通知》规定,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个人分别出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纳入社保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在按规定批准的社保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进行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四条 资金实行设区市、县(市)级统筹。设区市所属区统筹问题由设区市自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资金核算、待遇支付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户核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资金收入主要包括:
(一)从征地成本中列支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延长期一次性缴费。
(三)个人和集体出资额。
(四)政府资金安排转入。
(五)其它来源。
第六条 资金来源的划拨。
(一)政府资金安排的,在批准后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二)用地单位按规定缴入的,在征地报批前缴入财政专户。
(三)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延长期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筹资中的个人和集体出资额,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等渠道收取,其中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收取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按旬申请划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八条 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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