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17年12月27日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核心区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环保审批改革力度,切实提高环保审批服务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环保审批实际情况,按照服务高效、放管结合、持证排污的原则,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方案。
二、实施范围
区域范围: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包括滨海园区和金海园区部分区块,具体四至范围为:东至金海园区东堤,西至G228国道(滨海大道),南至滨海二十五路,北至通海大道,具体范围以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行政范围为准。
行业范围:结合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核心区规划环评结论清单要求,制定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环评审批简化管理负面清单(详见附件2),未列入环评审批简化管理负面清单且满足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列入环评审批简化管理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照现有法规执行,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涉及产业:符合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核心区主导产业为高端装备制造、汽车产业、信息产业、现代物流,其中包含电气装备、石化装备、食品制药机械、激光与光电、其他高端装备等;汽车关键零部件、汽车现代服务业、汽车整车;智能终端制造、信息安全、软件、信息服务与“互联网+”产业、跨境电子商务等;产业物流、专业物流、城市配送、冷链物流、保税物流等。在主导产业基础上还涉及新材料产业、健康产业、科研教育产业、时尚产业,传统制造业、传统商贸业、传统渔农业及传统建筑业。
三、改革内容
方案实施区域内环评审批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分别实行免于环评手续、网上在线备案、降低环评等级、精简环评内容等优化。
1.免于环评手续
一是建设项目行业类型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且不在环评审批简化管理负面清单内,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六条执行。
二是列入《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浙环发〔2012〕90号)、《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浙环发〔2013〕34号)、《浙江省第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浙环发〔2015〕17号)、《浙江省第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浙环发〔2017〕11号)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网上在线备案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含名录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和纳入本次简化降级后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第41号)要求,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涉密项目,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纸质备案。
3.降低环评等级
对不列入环评审批简化管理负面清单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即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准入环境标准、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降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降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依照现有法规执行。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4.精简环评内容
一是简化评价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建设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内容。
二是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两次公示内容合并成一次公示,具体形式及内容参照现有环评第二次公示执行。
三是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要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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