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司法局、直属分局,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温州市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温州”“和平安温州”的目标和要求,充分整合行政调解组织的专业权威优势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深入群众优势,有效实现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配合、衔接互动,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我温州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既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调解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坚持法理情结合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明法析理,在法律范围内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道德情理的调节作用,教育、引导当事人运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3.坚持便民惠民原则。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以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整合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调解机关资源,规范矛盾纠纷的衔接和调处程序,避免当事人因衔接工作机制增加程序负担,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4.坚持协调配合原则。行政机关既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专业优势和权威性,依法及时调处相应的矛盾纠纷,又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个案协助机制、设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等方式,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独特的民间性、自治性、社会性和深入群众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衔接范围
对于下列范围的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工作机制建设:
1.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重点是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2.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行政裁量权产生的各类行政争议。重点是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3.按上级要求或者视情况有必要开展行政调解的其他纠纷。
四、衔接方式
1.邀请调解。对于依法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邀请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指派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调解活动。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行政调解协议书。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受理的重大或者社会影响广泛的民事纠纷,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行政机关联合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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