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均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
今后三年,我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一年大提升,两年新突破,三年创示范。
一年大提升。2018年,我区“亩均论英雄”改革要取得重大进展,在实施规上企业以及用地5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启动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工业发展平台的亩均效益评价;开展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自有土地低效企业整治工作。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均提高8%。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启动规上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两年新突破。2019年,我区“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突破,全面实施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各类产业平台综合评价;全面整治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面完善与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形成科学公正的亩均评价体系和高效有序的资源配置体系。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0万元/亩、15万元/人、160万元/亩,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提高到2.1%以上,单位能耗增加值和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三年创示范。2020年,我区“亩均论英雄”改革走在全市前列,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2万元/亩、16万元/人、170万元/亩;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部出清,优质小微企业基本入园,小微园区和特色小镇成为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的产业平台。
二、评价体系
完善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定档准确、结果公开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
(一)评价内容
1.评价范围。全区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当年的企业、新设立企业投产未满1年的可暂不评价,新上规企业当年按其意愿确定是否参加评价。
2.评价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亩均税收(权重35%)、亩均增加值(权重2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单位排放增加值(权重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权重10%)等6项指标进行评价。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照企业亩均税收(权重50%)、单位电耗税收(权重50%)等指标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
取企业会计年度内税收实际贡献、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用电、用地、排放总量等数据,分别计算出该企业年度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电耗税收等数据,按照无量纲化方式计算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企业总得分。
计算公式: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三)评价结果
1.结果分类。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两个类别,分行业评出ABCD四类企业。今后按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各类产业平台不同情况,逐步推进园区分类评价办法。
(1)A类——优先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2)B类——提升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3)C类——帮扶转型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级的企业。
(4)D类——倒逼整治类。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即参与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2.结果修正。
(1)加分。对符合下述条件企业在原评价分数的基础上给予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①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的加3%、超2000万元的加4%、超3000万元的加5%、超5000万元的加7%、超1亿元的加10%;规下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的加1%;②当年度列入市级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的加3%;③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1%,属当年度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2%;④当年度建立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加1%;⑤当年度列为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的、实施智能制造新模式或试点示范的、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被认定为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加1%;⑥当年度完成股改的加1%。
(2)提档。对以下企业提升一档:①当年度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②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③当年度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④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⑤当年度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及进入主板上市辅导期,以及新三板挂牌的。
(3)否决。①发生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②对国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以及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等行业中被评为C、D类的企业,不得设定升档;③企业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④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⑤原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或年度税收总额低于30万元的规下企业,均不得列入A类;⑥因税务稽查被公安部门立案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均不得列入A类和B类;⑦企业自有占地面积5亩以上,且经街道核实用于全出租的,直接列入D类;⑧对拒绝核实、补充评价资料、不配合评价工作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⑨规下企业经街道核实,企业无电量的,认定为无生产经营企业。
(四)评价程序
1.数据汇总。每年4月底前,各职能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区企业亩均办。区亩均办按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建立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报送等工作。国土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交通市政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总量数据;经济发展局负责提供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总用能等数据及企业行业分类;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税务数据;各街道办事处、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区亩均办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各街道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准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上报。
2.评价计算。每年5月份前,区亩均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3.公示纠偏。每年6月初,区亩均办将复核后的评价结果在主流媒体进行公开公示,并实事求是地加以纠错纠偏。
4.终评公布。最终的评价结果需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区亩均办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将规上企业6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规下企业2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报送市亩均办。同时,区亩均办要将评价结果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5.执行政策。区亩均办要将本地综合评价结果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应用。每年7月起,各职能部门开始执行要素资源差别化政策,执行情况由区亩均办汇总,并于12月底前和下一年6月底前分两批报送市亩均办。
对小微企业园区、特色小镇等的评价体系,要集中体现平台定位和核心功能,不搞一刀切;对占地较小、民生就业为主的小微企业的综合评价体系要有所区别;对鼓励类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初期应予扶持培育。2018年9月底前要出台分类评价办法,并实施制造业领域分行业领跑行动,发布领跑者名单。
三、结果应用
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实施差别化用能、用水政策。
1.严格执行温州市区有关电价、水价差别化政策。
2.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的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不限电,C类企业列为预备限电对象,D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3.优先安排A、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电价;禁止D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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