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室)、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18年7月30日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消防
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温州市消防安全岗位职责说明书》和《温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公安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依法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调查结果实施减责或免责。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瓯飞起步区)。
第二章 管委会及所属街道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听取消防安全形势汇报,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根据任务需要,及时召开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日常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推进小型消防站、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等建设,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在区、街预算中按照各自承担事项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三)应建立健全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固化消安办实体化运作机制,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联络员分批到消安办开展轮岗;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四)督促各街道、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将“智慧消防”融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老旧小区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等火灾高发易发领域,推广安装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智慧用电、智能预警、智慧用水等技防手段。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有计划地建设消防体验教育培训基地,开展消防安全体验活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每半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督促限期消除。
(六)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物流等集中区域,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专业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监管主体不明确的新兴行业领域,及时组织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监管主体。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定期组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调研,指导推动重点工作。
管委会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性检查督查,督促指导管委会相关部门和下属街道落实消防安全决策部署。
管委会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应当及时研究部署分管领域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分管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查,推动分管领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领导、协调辖区消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设立负责消防安全的专门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街道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具有委托执法条件的街道,应当积极承接公安机关消防执法权限,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体验培训场所,开展经常性、体验式宣传教育。
第三章 管委会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 管委会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制定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推行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并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铁路、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参谋作用,定期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公安机关报告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其中每年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报告不得少于1次。负责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及时向区消安办汇报消防工作情况;针对全局性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组织协调区消安办会开展调研、检查、督查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对亡人火灾或影响较大的火灾应及时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加强执勤备战,切实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调指导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积极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将消防知识编进教材,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课程内容,每学期安排四课时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加大对消防安全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对消防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十六条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寺院、宫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居(村)委会做好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推进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公安、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参加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依法褒扬抚恤工作。加强对消防公益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和扶持,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内容。依法做好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全区消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队营房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委会或社区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商务部门协助宣传、督促商贸行业、流通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由文化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监管的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国有企业应当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机构人员配置,落实消防安全资金保障,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应急力量,全面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因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配合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消防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查处消防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体育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行业指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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