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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温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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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室)、街道、企事业单位: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19年10月20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以下简称“海创园”)的发展,提升园区的运营管理效率,汇聚科技人才、集聚科创资源、培育科技企业,尽快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赋能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海创园重点打造以“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加速器+科研院所”为载体的双创平台。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以科技创业者和初创型科技企业作为主要孵化对象,加速器以高成长型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园区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企业(项目)孵化与接力成长效率。


第二章  入驻条件与流程


第三条 海创园企业(项目)入驻条件。

(一)众创空间入驻条件:

1.创业项目构建清晰,形成较为完整的项目商业计划书。

2.创业项目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与创新创业总体要求。

3.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优势与市场发展潜力。

4.申请入孵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5.企业(项目)注册地应在海创园众创空间内。

6.优先支持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入园创业。

(二)孵化器入驻条件:

1.申请进驻的企业(项目)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2.孵化项目产业领域为先进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类项目优先考虑。

3.企业注册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应在海创园孵化器内,税收属于开发区征管。

4.申请入孵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5.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注册资本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7.拥有通过自主开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8.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

(三)加速器入驻条件:

1.申请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2.产业领域为先进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类项目优先考虑。

3.应在海创园内注册(或变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企业。

4.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开发领域应符合本区产业规划,有利于环境功能区划的可持续发展产业。

5.入驻企业年销售产值应不少于500万元且年产值连续2年累计增长50%以上。

6.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全年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销售收入的25%以上。

7.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占企业全年总销售收入的5%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8.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海创园企业(项目)入驻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进驻海创园的科技创业者或科技企业向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二)评估审核: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对申请入驻企业(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园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审,由部门联席会议给出企业(项目)入园评审意见。

(三)协议签订:园区主管部门出具准予该企业(项目)入园的文件后,入驻企业(项目)与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及园区主管部门商谈并签订入驻协议书。


第三章  入园资格评审


第五条 评审对象

(一)申请入驻海创园孵化器或加速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才创业项目或其他重要的科技人才项目等(以下简称“一类企业”)。

(二)申请入驻海创园众创空间的微小企业(项目)、科创服务机构及非一类企业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第六条 评审机构

(一)专家评审小组。根据项目评审需要,邀请外部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含3人)。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一类项目进行项目质量综合评审。

(二)部门联席会议。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组成(包括科技局、党政办、组宣部、经发局、人力资源局、商务局、财政局、交通市政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对企业(项目)进行入园资格决策。

第七条 评审流程及办法

(一)企业(项目)申请入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创园企业(项目)入园申请表》;

2.企业(项目)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等复印件;

5.与产品及项目相关的检测、查新报告等复印件;

6.企业获得各类资质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7.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复印件等;

8.其他能证明企业发展的相关资料与文件。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对申请入园的企业(项目)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评价表见附件1);组织初审合格的一类企业参加项目路演。

(三)一类企业参加项目路演,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见附件2)通过后,由部门联席会议投票决策(见附件3)企业(项目)是否具备入园资格。专家评审小组采取量化打分办法,对每个路演项目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汇总各位专家评分后,取平均分数作为该项目的最终专家小组评审分数。如专家评审小组的平均得分小于60分,被评企业(项目)不具备入园资格;如专家评审小组的平均得分等于或大于60分,被评企业(项目)是否具备入园资格由部门联席会议投票决策。部门联席会议各部门就企业(项目)是否可以入园,给出同意或反对意见(反对意见需写明原因)。半数以上同意的,视为联席会议各部门同意该企业(项目)入园;当反对意见数和同意意见数相同时,由联席会议管委会分管领导决定该企业(项目)是否可以入园。

(四)二类企业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递交初审意见,经园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门联席会议,由部门联席会议投票决策企业(项目)是否具备入园资格。部门联席会议各部门根据园区主管部门递交的审核意见,就该企业(项目)是否可以入园,给出同意或反对意见(反对意见需写明原因)。各部门意见半数以上同意的,视为联席会议同意该企业(项目)入园。当各部门反对意见数和同意意见数相同时,由联席会议管委会分管领导决定该企业(项目)是否可以入园。

(五)部门联席会议需就是否同意企业(项目)入园给出决策意见。

(六)申请入园的企业(项目)第一次未通过项目路演或项目答辩,最多可在六个月内再申请一次项目路演或项目答辩机会,第二次通过的企业(项目)享有同等入园资格。

(七)对通过入园资格评审的企业(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为7个工作日。

(八)部门联席会议出具准予企业(项目)入园的会议纪要,企业取得入园资格。

(九)具有一票否决权的监管部门出具一票否决意见时,以上评审取得的入园资格则视为无效。

第八条 入园资格

一类企业专家小组平均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部门联席会议投票决策通过后方可取得入园资格;二类企业经部门联席会议投票决策通过后方可取得入园资格。

第九条 落户签约

由园区主管部门会同园区运营单位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商务洽谈,形成项目入园安置建议方案,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海创园入驻协议书》。

第十条 评审结果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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