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法治环境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法治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温州市《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 号)部署要求,着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涉企政策制定程序。涉企政策制定前,要注重收集民营企业对政策的诉求信息,主动及时了解民营企业所急所需所盼,提高政策针对性。政策制定期间,要综合考虑民营企业不同规模、行业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要保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杜绝走形式、走过场;要有针对性地设计有利于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各项工作机制;要完善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要根据实际设置缓冲期,为企业执行留有必要准备时间。政策出台后,要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注重实施效果监测,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价和完善建议,将后评估结果作为涉企政策立改废的重要依据。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起草、评估涉企政策的工作机制,培育以法学专家、律师、评估机构专家为主体的涉企政策起草、评估智库队伍。(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二、优化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规范执法过程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记录归档,明确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事项范围,全面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轻微违法行为,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柔性)行政执法手段。(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各执法单位,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三、包容审慎监管新经济。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新经济的监管方式。针对民营企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改进传统监管模式和执法方式,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物联网+监管”新模式。对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形成良性竞争市场生态。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制定科学、高效的执法工作新模式,促进其规范健康成长;对一时看不准的,先观察一段时间,为新兴生产力成长打开更大空间;对经过时间和事实证明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依法监管。审慎处理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人员转化收益分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执法单位,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深入贯彻竞争中性原则,全面落实对增量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依法查处垄断协议、价格违法、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大对假冒侵权、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打击毁坏民营企业信誉、泄露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及相关执法单位,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五、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经信局及相关执法单位,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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