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省经信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制约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共性问题的意见》(浙经信投资〔2015〕323号)、《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温州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温政办〔2015〕86号)和《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温政办〔2018〕97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促进工业有效投资,全面激发企业技改的投资活力,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区工业用地紧张,企业“零土地”技改是增加企业生产用房拓展发展空间的有力举措,但因审批服务对接不畅、企业历史违法建筑处置及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全区上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简化审批流程,从体制机制上破除各类影响深化项目推进的制约瓶颈。
全区各部门、街道要充分认识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是促进政府职能从“重审批、轻监管”向“简审批、重监管”转变的重要举措,是项目审批方式由串联审批向并联承诺备案转变的有效尝试,从体制机制层面加大改革创新的工作力度,大胆尝试、勇于担当,把深化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区域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破解改革的制约瓶颈
(一)明确“零土地”技改相关内容和要求。
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改建、扩建、首层隔层(首层层高需大于6米,下同)、单纯购置设备等。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交“零土地”技改申请:
1.厂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
2.“亩均论英雄”评价等级为B类(含)以上企业(不含低效整治企业、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下企业);
3.厂房使用功能符合所在区域规划控规;
4.无闲置厂房出租的企业;
5.企业出具达到预设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
原工业用地已改变规划功能的项目,确属企业生产需求,且规划近5年内不实施的,企业与属地街道签署《不要求新增建筑拆迁赔偿承诺书》的前提下,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温市规办字〔2017〕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可支持其临时改扩建,给予办理临时规划许可手续。
加层项目需对原建筑结构安全进行鉴定,由第三方出具鉴定结果确认为安全后方可进行“零土地”技改。
(二)“零土地”技改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营商环境提升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贡献导向,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打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允许对于“零土地”技改项目的工业地块内各项技术指标适当放宽。
1.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消防、结构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零土地”技改企业红线范围内的容积率不设置上限;鼓励产业上楼,在符合机场净空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相邻地块日照等条件要求下,对建筑高度不设置上限;绿地率在满足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设定下限指标;建筑风貌需与原厂区建筑及周边建筑协调一致。
2.机动车停车泊位应按规范设置且在场地内解决,若停车位设置确实有困难的,可按2‰正式停车位加1‰临时停车位配置建设;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现有规范配置,鼓励企业建设立体停车库,车库的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在保证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不按建筑红线退让。
3.因特殊工艺要求(生产设备多为重型设备、生产产品多为不易搬运的物件、生产区域多为单层厂房的重工企业等;公司生产规模扩大,自动化设备引进,工人需求相对减少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符合消防规范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厂区内建筑密度可提高至65%,并由区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
4.全区工业企业地块,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3号)文件精神,对一般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对经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公示无异议的新产业工业项目,可以放宽至10%。另外,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服务保障举措》(温资规办〔2019〕10号)的文件精神,符合规划、消防、航空等安全要求的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25%。
5.申报消防许可或备案过程中,涉及到除强制性条文以外“宜”字条款的,可以适当放宽。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消防验收的职能已经分别划转至审批局和建管站,但考虑到目前两个部门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对于“零土地”技改项目,消防部门需提前介入进行技术指导。
6.小微园内企业或国有公司开发建设的标准厂房经产权分割受让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改建、扩建、首层隔层“零土地”技改,确实需要的应上报管委会“一事一议”。
(三)妥善处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与“零土地”技改项目准入的矛盾。
为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资源加大技改的力度,对企业历史形成的部分违法建筑等问题,坚持“同步备案、同步整改、同步验收”的原则,允许企业对部分违法建筑等问题提交整改方案并承诺整改到位的前提下,同步实施新的“零土地”技改项目。
1.对工业企业申报“零土地”技改环评承诺备案的项目,原有项目存在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的,企业应先整改到位并完成环保验收,再进行“零土地”技改项目承诺备案。(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2.对于实施“零土地”技改的企业存在部分违法建筑的,可以由企业在申报“零土地”技改项目规划许可承诺备案的同时承诺整改,行政审批局不再以违法建筑的处置到位情况作为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违法建筑的整改方式可采取违规建设项目确权的简易程序,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经结构安全鉴定合格、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违法建筑,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报消防验收,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应由企业限期内自行整改拆除到位。(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管站)
3.对工业企业申报“零土地”技改项目消防事项承诺备案时原有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由企业在申请承诺备案时一并提交相关建筑图纸,新老项目根据图纸及相应规范整体一并验收。(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建管站)
4.滨海园区村二产项目原则上不予启动“零土地”技改项目,确需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改扩建车间的,报管委会“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四)加大工业企业 “零土地”技改审批方式的改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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