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0年4月26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
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管理,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正当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11〕112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试行)》(温委改办〔2017〕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村级三产留地(包括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三产留地是按征地后的三产安置用地指标(单位:亩)以 1.5 的容积率换算成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单位:平方米),与征地后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相加合并计算总的安置建筑面积指标,再按落地地块控规容积率折算成实际用地面积。
第四条 村三产留地指标所属村的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加强对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落实专人负责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工作,全面掌握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动态情况,完善村级三产台帐(建卡造册);牵头组织资金审计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对项目资金往来进行全程监督,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通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处理因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引起的信访、维稳等问题。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的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事宜,包括安置地块的规划选址申请、土地征收等工作,对分配方案的确定和资金筹集、监管、使用负直接责任,并负责组织、督促建设事务;负责对因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引起的信访、维稳等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成员由村监会3人和认购户代表3-5人组成),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住建、经发、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农业、综治、信访、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建设工程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的开发使用程序,严格按照《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11〕112号)的有关规定,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后方可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批准后协议出让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由政府有偿收回。村级三产留地指标可由政府有偿收回,收回价格由村三产留地指标所属村的属地街道办事处根据第三方评估编制实施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委托政府公开出让。鼓励村级三产留地指标所落实的地块委托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其中使用三产安置用地指标容积率在1.5以内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其出让收益在上交相关规费后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下空间出让收益及超出额定溢价部分的保障房等归政府所有。
使用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选址由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村级三产留地建设项目方案中,项目申报、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监理、合同签订、项目变更、资金监管、项目监督、竣工验收、工程审计等重大事项,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后实行。村三产留地指标所属村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全程做好监督和指导。
(一)项目申报。村级三产留地建设项目(含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议,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经村三产留地指标所属村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项目所需审批手续的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二)项目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后可决定采用自行组织建设、委托代建、联合开发等方式,如采用委托代建方式的,应同时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1.自行组织建设的,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对招投标、施工等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2.委托代建的,如进行招标,应带方案招标,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配备固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代建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联合开发的,应对合作方式、合作方、产权及收益分配予以明确并公示,合作单位优先选择国内优秀房地产开发商。
4.建设标准应参照2017年市住建局联合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发布的《温州市本级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指导意见》执行。
(三)服务采购。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后方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村集体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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