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黄龙强制隔离戒毒所,市局直属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市直各公证处,温州仲裁院:
现将《温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司法局
2020年1月13日
温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温州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三)决定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筹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资金资产的处置等,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定外,同时需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事项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议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守法定权限,依法遵循草案起草、公众参与和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实施情况后评估等程序。
第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性别平等相关内容的决策方案进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六)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七)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征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实施情况后评估。
市局政治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市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及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相关业务处室(包括局直属单位,下同)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履行决策程序义务,具体承担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征求公众意见与论证等工作,负责组织履行决策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做好决策承办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
办公室应当于年初征集并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业务处室向办公室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应当提交包括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论证报告。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办公室负责公示。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办公室应当通过市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目录。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时,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处室、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业务处室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的变更,向办公室及时提出拟调整建议。办公室审查同意调整的,报请市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调整目录。办公室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日内更新公示目录。
第八条 市局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局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请市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业务处室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市局主要负责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局建议(议案)、提案承办处室进行研究,认为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市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市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市局分管领导应当确定承办处室,具体承担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与论证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处室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处室。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处室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的,决策承办处室需做好配合工作。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决策承办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规定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可以通过座谈咨询、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处室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执行存在较大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在采取有效防范对策、调整决策并降低风险后再决策。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决策承办处室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市局所属处室、县(市、区)司法局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市局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处室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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