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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印发《全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1-05-28 温州市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

《全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0年9月8日        


全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0年

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市亩均办《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区企业亩均效益,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现提出如下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理论为指引,坚持创新发展理念,按照“一年大提升,两年新突破,三年创示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制造业重塑,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2020年,全面实施所有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5万元/亩、17万元/人、175万元/亩,超额完成三年工作目标,争取我区“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其中,规上工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增速9%以上,规上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12%以上;全年完成低效企业改造提升100家以上,淘汰落后产能3家、整治提升“低散乱”企业(作坊)100家。

二、重点任务

突出分类施策、减负降本、政策协同原则,全力在“精准评价”、“精准配置”、“精准倒逼”、“精准服务”等四方面下功夫,具体任务如下:

(一)深化工业领域“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启动以企业为单位的“亩均效益”分类分业评价,做好评价扩面,实现所有工业企业(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全覆盖,探索企业与地块同步评价;8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11月底前,遴选工业企业参加全市“亩均效益”领跑者百强企业。(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二)推进分领域“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开展全区服务业、特色小镇、小微园等分领域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其中省级命名小镇、列入省级创建满3年的特色小镇要纳入评价。11月底前,遴选一批服务业、特色小镇、小微园等分领域“亩均效益”领跑者。(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科技局、招商局)

(三)规范综合评价指标口径。在温浙集(开)管〔2018〕45号文件基础上,结合开发区实际,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完善。规范综合评价结果档次比例,其中规上企业A类20%、B类45%、C类30%、D类5%,规下企业A类5%、B类35%、C类55%、D类5%。(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局、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

(四)强化重点环节公开公示。强化企业用地信息和评价结果的公开公示,规上工业企业用地信息应明确登记面积、出租面积、承租面积、新增土地面积及取得时间等有关内容,并在管委会网站公开公示;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应经管委会审定,并在主流媒体公开公示。对工业企业用地面积、综合评价结果等关键信息,实行告知制度,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应告知其主要原因和拟实施的差别化政策,对企业提出的异议,必须及时核查并反馈,合理的予以启动纠偏程序。(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根据温政发〔2018〕15号文件精神,各地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将评价企业上年度的数据资料报送至经济发展局。(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大数据和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

(六)落实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最新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完善实施细则,规范电价执行对象和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用地、用能、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组宣部(人才办)、经济发展局、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人力资源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社保分局、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及时落实市直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七)强化正向激励导向。多措并举应对疫情和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突出精准帮扶企业,强化正向激励,对优质企业在金融、用地、用能等关键资源要素方面予以充分保障,特别是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A类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还款方式创新、利率优惠、担保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并购重组、股改上市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针对受疫情影响、中美贸易摩擦冲击严重的企业,要建立“风险(困难)企业库”进行重点帮扶。(责任单位: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加大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实施全区低效企业改造提升行动,抓好亩税5万以下低效企业的改造提升工作,加大亩税低效企业倒闭出清力度,把空间留给优质企业。启动亩税低效企业排查工作,建立低效企业“一企一档”信息库。通过分类施策,综合实施精准帮扶、改造提升、限期整改、要素倒逼、税务辅导、整合重组等措施,支持有条件的低效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商业模式创新,力争12月底前完成低效企业改造提升100家以上。(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九)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严格落实“四法一政策”,协调实施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12月底前依法淘汰3家企业的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整治提升80家“低散乱”企业(作坊)。(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分局)

三、实施步骤

(一)数据调查阶段

经济发展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结合往年评价信息,确定基础信息库名单。

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税务局根据基础信息库名单进行匹配,提供相应的税收实际贡献、销售收入、税务登记时间、行业代码、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所属街道及其他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基础信息库名单进行匹配,提供相应企业土地出让信息,包括用地面积、登记时间、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所属街道及其他信息。

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基础信息库名单进行匹配,提供相应登记信息,包括用地面积、登记时间、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所属街道及其他信息。

经济发展局(统计)负责对汇总企业进行行业分类,并提供合规的数据信息支持。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数据。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纳税人识别号、营业执照号、组织代码证号、行业代码、登记时间等数据信息缺失的企业进行核实匹配。

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根据《“亩均论英雄”改革涉企有关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实施方案》(浙亩均办〔2018〕11号)文件,按规定提供相应企业的用电信息,包括用电量、用电户号、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所属街道及其他信息。

经济发展局负责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总体评价工作,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分类、测算,形成综合评价信息库。

各街道负责排查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规下企业和小微园内企业)及审核企业申报面积(自有、租用、出租土地面积)及企业用电户号、户名和用电量,确保调查数据准确性、完整性。 

(二)分类评价阶段

1.评价范围

全区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

母公司与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均为工业企业)、子公司(均为工业企业)为同一母公司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单独评价或者全部企业并表统计(即每家公司的各项评价指标数据累加后视同一家企业进行评价)两种形式之一进行评价,并表统计后子公司不占用名额比例,并各自进行提降档。

对新迁入企业、新注册企业、上年度“个转企”企业、拍卖的厂房设置1年过渡期;对经批准的项目新增供地(包括拍卖土地所得)设立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如企业的部分用地处于约定建设周期内,评价时核减建设周期内地块的面积。

2.评价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6项指标进行评价。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照企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单位电耗税收等指标进行评价。

3.计算公式

规上企业评价得分=(亩均税收÷全区亩均税收基准值)×35+(亩均增加值÷全市亩均增加值基准值)×35+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区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12+(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区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基准值)×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区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基准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全区单位排放增加值基准值)×3,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为权重分数的1.5倍。

规下企业评价得分=(亩均税收÷全区亩均税收基准值)×60+(税收实际贡献÷全区税收实际贡献基准值)×30+(单位用电税收÷全区单位用电税收基准值)×10,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为权重分数的1.5倍。

全区规上企业基准值设置如下:亩均税收基准值为50万元/亩,亩均增加值基准值为200万元/亩,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为18万元/人年,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基准值为3%,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基准值为8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基准值为460万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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