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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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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统计中心:

为了进一步促进统计基础建设,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依法统计意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开创我县统计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

一、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目的,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统计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通过一手抓统计执法检查,一手抓统计诚信单位创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营造全社会诚信统计、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这对于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更好地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促进天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范围和条件

(一)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范围

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先在全县工业统计调查单位中开展,待今后条件成熟,再在全县其他行业逐步推开。

(二)县级统计诚信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近两年内没有因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设置统计人员,且统计人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3.近两年内累计迟报不超过二次。
    4.根据《县级统计诚信单位评定标准》(见附件2),得分达到90分以上。
    三、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级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意见。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范围,以及统计诚信单位的基本条件等,动员广大工业企业参加创建活动。要积极引导广大企业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统计诚信单位的基本条件,在创建活动中切实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县级统计诚信单位可以企业自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统计部门推荐(但需征得被推荐对象同意)。在程序上,企业应当向县级统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企业申报统计诚信单位的意愿;说明近两年来没有受到过统计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按照县级统计诚信单位评定标准的自评分,其中统计年报部分主要是对2007年年报的自评分,其他部分主要是对近一年来情况的自评分(统计诚信单位申报资料目录参见附件3)。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由县级统计部门结合统计巡查、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或专门组织力量,按照基本条件进行核实,研究确定县级统计诚信单位。
    四、统计诚信单位的表彰和管理
    对获得天台县统计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将由县统计局发文通报表彰,授予天台县统计诚信单位牌匾;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同时,对获得县级统计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两年内市、县两级统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统计巡查、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的除外)。县级统计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重新核定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其统计诚信单位称号,否则由县统计局发出摘牌通知书(见附件4),取消其统计诚信单位称号。

对符合市级统计诚信单位评定条件的单位,我们将在县级统计诚信单位中择优推荐,市统计局评定。

五、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目的,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为了切实加强领导,县统计局成立天台县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各科(室、队、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晓望兼任。各乡镇要把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统计五五普法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县级统计诚信单位条件的组织和推荐工作。组织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参与创建活动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天台县统计诚信单位推荐审批表
          2、县级统计诚信单位评定标准
          3、县级统计诚信单位申报资料参考目录
          4、摘牌通知书

 

天台县统计局   

2008610 

 

主题词:统计 诚信 创建 意见

抄送:市统计局

天台县统计局                          2008610日印发


附件1

天台县统计诚信单位推荐审批表

 

被推荐

 

名称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推荐

单位

意见

 

                       

 

 

 

( 盖章)

                                         

审批

单位

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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