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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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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综办〔2007〕41号
 
 
关于印发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
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国农办〔2007〕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订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
评办法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
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及《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的内容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主要事项。
第三条  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表、有偿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项目工程设计、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统计报表等项目管理有关资料。
(四)各地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五)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组织的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结果和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六)市县的自我测评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考评遵循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作为项目安排和省以上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市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考评方法
第六条 考评实行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 集中考评与平时考评相结合,以集中考评为主。
第七条 考评实行量化指标计分,总分100分。其中:资金管理35分,项目管理40分,综合管理25分。(详见附表)
第八条  考评工作由省农发办组织实施。考评按公历年度进行,每年4月份为省农发办集中考评时间。
第九条  市、县农发办应按照本考评办法所列内容及考评标准,做好相关工作,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我测评报告上报省农发办。农发办事机构不设在财政局的,由市、县财政局和农发办联合上报。
 
第三章 资金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十条 市、县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分值为10分。考核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市、县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和农民筹资投劳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拨借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拨借的时效性、规范性以及无偿资金报账支出进度情况。
第十三条  有偿资金回收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市、县到期中央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还款情况。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分值为10分。考核各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编报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市、县年度资金决算等报表编报情况。
 
第四章 项目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分值为6分。考核各市、县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设计、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编制情况,分值5分。考核各市、县工程设计、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按时上报和编制质量情况。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编报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市、县项目计划编报的及时性、真实性、合理性。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分值为6分。考核各市、县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执行的规范性。
第二十条 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值8分。考核各市、县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以及项目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行为的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和检查情况,分值为9分。考核各市、县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和检查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如发现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当年考评成绩直接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后管护情况,分值为2分。考核各市、县项目建后管护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第五章 综合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分值为8分。考核各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上报综合性材料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市、县上报综合性材料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宣传工作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市、县开展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综合性调查研究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市、县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统计工作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市、县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工作创新情况加分。根据各市、县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中的创新情况,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加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监狱管理局农发办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执行。


 

附:
考评量化指标表
 
一、资金管理考评量化指标 (35分)
序号
指标
指标说明
指标值
考核得分
1
市、县资
金落实
情况
考核市、县财政资金按省规定比例和时间落实情况。依据项目计划、资金决算、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检查等情况得出。
10分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省规定的时间,将本级安排的财政资金足额转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及时足额落实的为满分,每少落实一个百分点扣1分,超过规定时间的每半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照一个百分点计算。
2
自筹资
金落实
情况
考核项目区农民筹资投劳、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的投入情况。依据项目计划、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检查等情况得出。
4分
足额落实的为满分,每少落实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照一个百分点计算。
3
资金拨
(借)情况
考核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拨(借)的时效性、规范性以及无偿资金报账支出进度情况。依据项目计划、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检查等情况得出。
4分
市、县农发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报账制等有关规定及时拨(借)资金,无正当理由滞留项目资金,酌情扣分。
4
有偿资
金回收
情况
考核市、县到期中央和省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情况。依据省下达有偿资金还款通知(应还款日期、金额)和银行进账单(实际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得出。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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