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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城商业街户外广告与店面招牌设置管理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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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主、经营户:

为规范新城商业街户外广告的设置,营造现代商业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浙财综字[2006]121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建规[2007]145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新城商业街及附近区域的所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整治,现将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城区域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横幅)、电子显示牌、灯箱招牌、画廊、宣传橱窗等设施(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广告、霓虹灯应用语准确,内容健康,文字书写清晰规范,图案醒目,光亮显示完整。
三、为确保户外广告设置安全,对户外广告设置者的设置技术规范,严格按照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发布的台建规[2007]145号《通知》要求进行管理。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凡新城区商业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征得天台县始丰新城建设委员会(新城商业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到城管局办理审批手续。
五、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可由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职能部门代为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经批准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应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牌。
对户外广告招牌残缺不全、污损不整、陈旧过时,有碍市容观瞻的要及时修饰或者清理拆除,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和街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拆除,并实行行政处罚。
八、综合整治户外广告设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
1、本次综合整治户外广告设置的重点范围为新城商业街及周边区域。
2、整治时间为45天,即从2007年8月15日至9月30日。分二个阶段,第一为清理阶段,第二为整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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