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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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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财监督字〔200818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财办监〔20081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统筹规划财政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充分认识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干部培养、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必需的保障。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适当的执法检查人员。要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认真总结近几年来财政监督工作的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统筹规划财政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财政监督长效机制,制定近期和中远期财政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的财政监督内容、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稳步推进,确保财政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

二、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意见》指出,财政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财政内部监督、会计监督等方面,重点做好“六个加强”。由于各地财政监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不一致,财政监督工作的基础和进展程度也不一致,因此,各级财政部门立足本地实际,围绕各地财政管理中心工作和财政改革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开展财政监督工作不搞一刀切。但是,“内外结合”的原则不能丢,要坚持对外监督与对内监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要不断强化对外监督工作力度,坚持监督与发展相结合,加大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使用情况监督,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另一方面,要以内部监督为抓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杜绝资金管理上存在的“灯下黑”问题,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政监督工作。《意见》指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的共同职责,专职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必须共同发挥监督作用。两者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形成监督合力。专职监督机构要牵头研究设计和制定财政监督的制度办法和程序,积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并对其他业务机构履行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再监督。其他业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财政资金日常监督职责,积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搞好监督检查,重视将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监督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7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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