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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发〔2008〕97号
关于印发天台县扶持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特色产业项目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扶持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特色产业项目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台县扶持低收入农户集中村
特色产业项目发展实施办法
为切实改善民生,进一步发挥我县的资源和产业优势,促进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特色农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和《天台县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行动计划(2008-2012年)》,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
列入当年扶持计划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内发展特色种养业的农户(低收入农户优先)、能带动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内五分之一以上农户增收的各类帮扶组织、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扶持标准
1、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的扶持标准
项目内容 | 单位 | 补助标准(元) |
新发展茶叶 | 亩 | 100 |
新发展杨梅、密梨等各种名优水果 | 亩 | 200 |
笋竹两用林、低产竹林、老茶园、油茶林、果园等改造项目 | 亩 | 100 |
高山蔬菜、一年生药材 | 亩 | 50 |
新发展多年生(2年以上)药材 | 亩 | 200 |
新发展大棚蔬菜等设施农业 |
| 按投入的30%补助 |
承包耕地种粮5亩以上 | 亩 | 50 |
鸡、鸭 | 10羽 | 30 |
猪、牛、羊 | 头 | 80 |
长毛兔 | 5只 | 30 |
蚕 | 张 | 100 |
水产 | 亩 | 100 |
其它特种养殖业投入成本1000-2000元 | 户 | 200 |
其它特种养殖业投入成本2000-5000元 | 户 | 400 |
其它特种养殖业投入成本5000-10000元 | 户 | 600 |
注:1、各村按实际到位的项目补助资金,选择主导产业,参照本标准补助;2、如已有专项产业补助,以上标准作为追加补助。
2、低收入农户帮扶组织的扶持标准
帮扶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租用低收入农户土地、林地并招收低收入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年用工时间100天以上、且年发放工资3000元以上,每招收1人补助经营组织500元。收购低收入农户农产品,统一组织销售,带动低收入农户年增收2000元以上的,按每户50元给予补助。
3、特色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的扶持标准
新建与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特色产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农田水利、产地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工程总投资5-10万元补助1万元;10-20万元补助2万元;20万元以上补助3万元。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扶持标准
低收入农户集中村通村道路、村庄环境整治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当年投入资金5-10万元的补助1万元;10-20万元的补助2万元;20万元以上的补助3万元。
三、资金筹集
1、省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2、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3、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配套扶持资金;
4、其它资金。
四、立项与实施
1、建立项目库。各乡镇根据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产业发展规划,建立本乡镇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库。
2、申报。以乡镇(街道)和帮扶组织为申报主体。每年5月底前,各乡镇选择15%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1-2个建设进度快、投入规模大的特色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或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乡镇为单位向县扶贫办、财政局申报;三个街道各申报1-2个村级产业发展项目(因街道辖区各村不属省级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帮扶组织直接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申报。要求申报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能形成一定规模、并能带动一半左右低收入农户增收。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上报,须说明具体项目名称、地点、完成时间、投资规模、实施效果、申报补助资金和参与实施农户名册,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3、立项。根据年度扶贫计划、省切块下达的扶持资金额度和各乡镇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库建立情况,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当年实施的具体项目,明确各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在7月底前将审定项目下到各乡镇(街道)和帮扶组织,并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4、组织实施。扶持项目在县扶贫办统一协调下,由各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工作到村、扶持到户的要求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
五、检查与验收
1、项目公示。按照项目公告公示制的要求在项目实施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公告内容包括实施项目的名称、内容、扶持对象、补助资金、投诉电话等。
2、考核验收。每年11月底,各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帮扶项目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3、资金拨付。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
4、纪律惩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擅自改变实施地点、内容和资金用途;虚报、骗取、挪用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失去实施能力或其它违反扶贫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等情形,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终止,五年内不再安排扶贫项目,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实施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计划表
2、特色产业基地配套设施(村级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计划表
3、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带动农户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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