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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事故控制指标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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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办发〔200960

 

 

关于下达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考核事故控制指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下达2009年度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的通知》的要求,我县对2009年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进行了分解,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火灾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县消防大队实际统计为准)

 


附件:1、各乡镇街道2009年度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

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2、县级单位2009年度事故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

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〇〇九年五月十一

 

 

 


附件1

赤城街道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8人。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18.2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福溪街道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8人。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5.8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始丰街道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5人。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6.6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平桥镇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0人。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10.2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坦头镇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4人。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10.2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白鹤镇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7人。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5.1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三合镇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4.4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洪畴镇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3.3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街头镇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2.9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石梁镇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1.1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泳溪乡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0.5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南屏乡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40

2

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0.5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雷峰乡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0.5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龙溪乡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0.5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三州乡2009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标准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100

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1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50

2

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15

3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0.5万元。

15

4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20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80

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1

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0

2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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