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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发〔2010〕14号
关于印发2010年度天台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度天台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2010年度天台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2010年度继续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安全生产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实施县委提出的“平安创建”工程,有效增强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安全意识和事故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保持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实现 2010年全县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三项指标同口径相比稳中有降,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考核范围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运输和建设等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考核范围包含所有中央和省、市在天台的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
(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1、县经贸局:与县安监局共同做好全县工业企业(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以外)和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经销的安全管理;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2、县公安局:全县道路交通和消防的安全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以及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等的公共安全管理。
3、县教育局:全县学校及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
4、县建设规划局:建设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事故、全县范围内有资质施工企业发生的建筑物倒塌事故、全县范围内燃气供应站、供应点、管道煤气事故的防范,其它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
5、县交通局:全县水上交通(渡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建设、养护等的安全管理。
6、县农业局:全县农用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7、县文广新局: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娱乐场所和印刷出版企业等的安全管理。
8、县卫生局:全县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下属单位公共安全管理,医疗安全事故的防范。
9、县旅游局:全县旅游行业(宾馆、饭店、景区、旅行社等)的安全管理。
10、县粮食局:全县粮食企业的安全管理。
11、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县锅炉(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2、县水利水电局:下属企事业单位、山塘水库、在建工程及采沙船的安全管理。
13、县国土资源局:全县矿山安全管理。
14、县供电局:全县归口企业的安全管理。
15、县供销社:全县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16、县邮政局:全县邮政系统的安全管理。
17、县电信局:全县电信系统及所属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18、县里石门水库管理局:所属单位、库区及景区的安全管理。
19、县体育局:所属单位及重大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20、县药监局:全县药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管理。
21、县城管局:全县户外广告牌和环卫设施的安全管理。
22、县气象局:全县防雷安全管理。
23、县始丰新城建设委员会:辖区内企业、建筑、道路交通设施安全管理。
24、县民宗局:全县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消防安全管理。
25、县桐柏电力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库区、景区和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26、县安监局: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全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使用等的安全管理;与县经贸局共同做好全县工业企业(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以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7、中国移动天台分公司:公司及所属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28、中国联通天台分公司:公司及所属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29、中国石化天台分公司:公司及所属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三、事故考核口径
(一)事故死亡人数考核口径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内的事故,包括省部属、市属企业和外地企业在本辖区发生的事故以及无证无照矿山、烟花爆竹的生产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包括高速公路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水上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火灾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民宅、出租房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
建筑业事故:包括房屋(在建厂房、临时工棚施工等)建筑、装修、拆房、市政工程、水利建筑施工、道桥工程建筑施工等事故。
(二)较大以上事故考核口径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内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包括省部属、市属企业和外地企业在本辖区发生的事故以及无证无照矿山、烟花爆竹的生产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不包括高速公路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民宅、出租房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
建筑业事故:包括房屋(在建厂房、临时工棚施工等)建筑、装修、拆房、市政工程、水利建筑施工、道桥工程建筑施工等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建筑物倒塌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已竣工验收后的建筑物倒塌所造成的事故。
四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三大部分: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控制指标、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分300分。
五、考核期与考核方式
(一)考核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为
(二)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期满半年时,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向县安委会办公室作一次书面汇报。考核期满后5日内写出工作总结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三)县安委会办公室在被考核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
六、考核等次及奖惩措施
乡镇(街道):考核总分在280分以上的为优秀档次;考核总分在260分以上280分以下,为良好档次;考核总分在240分以上260分以下,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分在80分以上,为合格档次;考核总分低于240分,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档次。
部门(单位):考核总分在290分以上的为优秀档次;考核总分在265分以上290分以下,为良好档次;考核总分在240分以上265分以下,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分在80分以上,为合格档次。考核总分低于240分,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档次。
县政府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在全县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向县政府作出检查,并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
本文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同比”是指相关控制指标与2009年同口径相比较。
附件:1、2010年度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2、2010年度县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3、各乡镇(街道)2010年度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4、县级单位2010年度事故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附件1:
2010年度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总分120分,各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考 核 办 法 |
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各项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突破控制指标,实现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三项控制指标同口径相比稳中有降,遏制较大以上等级事故,严控社会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25分) |
查阅相关台帐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结果。未出台落实浙委[2009]88号文件精神的办法、方案的,扣5分;有关措施不落实的,每一项扣2分;乡镇(街道)党委会未听取安全生产专题汇报的,扣5分。各类事故死亡总数突破考核指标的,扣8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扣10分,直接经济损失数超指标的扣2分。个体经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5分。 |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村(居)和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实施“一岗双责”制度,形成主要领导全面抓落实、分管领导协助抓落实、其他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格局。(10分) |
查阅责任书签订档案和相关检查、考核资料。抽查中每发现一个单位未签订责任书的,扣2分。责任制检查、考核、奖惩记录不全的,扣1-3分。未及时报送年中和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自查报告的,每次扣2分。受到安全生产黄牌警示的,每次扣3分;受到安全生产红牌警示的,每次扣5分。受到警示后,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或未及时报送整改报告的,每次扣3分。行政正职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和参加安全监督检查均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3分。其他领导在分管职责范围内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和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均不少于3次,每少1次扣1分。 |
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职责,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全县所有乡镇(街道)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辖区内村(居)全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未建立、挂牌扣2分,未按天县委办[2007]43号文件落实安监员编制的扣5分,未在岗位的扣5分。村(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发现一家扣1分。 |
4、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通过监督引导企业落实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开展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改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条件,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强化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制订和落实好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能力;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应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30分) |
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企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未按要求上报隐患排查报表的每次扣1分;未及时排摸上报市、县级重大隐患整改单位的扣10分;省、市、县确定的重大隐患整改未完成的,每一家(处)扣5分;隐患整改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扣5分。未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摸的,扣1-3分;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扣2-3分。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的,扣2-4分;有预案但未开展演练的,扣2分。发生事故后救援及善后处理不当的,每发生一次扣2-3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事故,未及时报送应急救援情况总结的,扣2-3分。 |
考 核 指 标 |
考 核 办 法 |
5、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消防和防雷工作。实施农村道路安全保障工程,落实乡镇(街道)农村道路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强化道路沿线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交通安全村、社区、学校活动。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和乡镇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排查整治工作;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加强新修订的消防法宣传等工作。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防雷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查。(15分) |
查记录文件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未建立乡镇(街道)交通安全工作站的扣2分,人员、经费不到位的扣2分;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扣3分。未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扣3分。未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扣3分;未完成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的,扣3分;未完成现有“三合一”场所、乡镇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任务的扣3分,未开展出租房屋整治工作的扣2分,未开展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扣2分。未建立防雷安全管理机构的扣2分,未落实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设施定期检测制度并整改的扣3分。 |
6、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抓好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工作方法,整合各方面的宣传力量,培育宣传载体,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提高民众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及“安康杯”竞赛活动,全面开展企业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10分) |
查阅相关台帐、宣教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活动记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扣2-3分。抽查企业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记录,乡镇(街道)的监督检查记录,没有开展工作或不符合要求的,每例扣1-3分。抽查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每发现一例未持证上岗的,扣2分。未按规定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和“主动参与”工作的,扣1-3分。 |
7、认真按照县安委会的部署开展各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时上报各类事故统计报表,及时向县安委办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材料及信息。全面推行“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模式和全员安全责任制度。(10分)。 |
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县安委会部署的有关工作无故不落实、不开展的每次扣1分,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经查实分别扣2分。未及时报送各类安全生产材料的少一次扣3分。未开展以“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基础管理工作和全员安全责任制度的,分别扣3分。每月未上报一篇以上信息的,每少一次扣1分。 |
8、加分项。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发掘典型经验,努力争当先进。(此项得分最高为10分) |
乡镇(街道)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被市级以上推广的,加5分;被县领导批示或推广的加4分;安全生产信息在省市安全生产网上录用的,每篇加1分。 |
附件2:
2010年度县级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总分120分,各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考 核 评 分 办 法 |
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各项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突破控制指标,确保实现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三项控制指标同口径相比稳中有降,遏制较大以上等级事故,严控社会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30分) |
查阅相关台帐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结果。未出台落实浙委[2009]88号文件精神的办法、方案的,扣5分;有关措施不落实的,每一项扣2分。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三项控制指标同比每一项达不到“零增长”的,分别扣3分、6分、3分。 |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所属行业、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落实本系统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形成主要领导全面抓落实、分管领导协助抓落实、其他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格局。(15分) |
查阅责任书档案和相关检查、考核资料。抽查中每发现一个单位未签订责任书的,扣2分;责任制检查、考核、奖惩记录不全的,扣1-3分;未及时报送年中和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自查报告的,每次扣3分。受到安全生产黄牌警示的,每次扣3分;受到安全生产红牌警示的,每次扣5分。受到警示后,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或及时报送整改报告的,每次扣3分。行政正职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均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3分;分管领导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均不少于3次,每少一次扣1分。 |
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本部门及所属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装备、经费落实,能开展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10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本部门及所属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不健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扣4-6分;设有机构,但人员、装备、经费不落实的,扣3-5分。 |
4、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增强安全管理有效性。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促进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10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本行业发生死亡或重伤及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的,每发生一例扣5分;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未落实的,每例扣5分。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或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及违法行为未认真核查回复的,每例扣4分;查实后未依法处理的,每例扣4分。 |
考 核 指 标 |
考 核 评 分 办 法 |
5、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通过监督引导企业落实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开展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改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条件,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好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能力;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20分) |
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企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每发现一例扣3分;未及时上报隐患排查表的,每次扣1分。省、市、县确定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未完成的,每一处扣4分;隐患整改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扣5分。未对各项专项整治进行部署的,每少一项扣3分;没有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的,扣3-5分;有预案但没有演练的,扣2-3分;发生事故后救援及善后处理不当的,每发生一次,扣2-3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事故,未及时报送应急救援情况总结的,扣3-5分。 |
6、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利用各种手段和渠道,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增强群众及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认真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10分) |
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各项有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安全月活动无实质性内容的,每项扣3分。 |
7、推进科技兴安,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止危及生产安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15分) |
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本系统监管的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每发现一例扣2-3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会议记录台帐不全的,每项扣3-5分。 |
8、认真按照县安委会的部署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监管措施的落实。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报送材料。(10分) |
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县安委会部署的有关工作无故不落实、不开展的扣2-3分。不按时上报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漏报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瞒报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8分。迟报有关材料的,每次扣2分;无正当理由拒报材料的,发生一次扣5分。每月未上报一篇以上安全生产信息的,每少一次扣1分。 |
9、加分项。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发掘典型经验,努力争当先进。(此项得分最高为15分) |
县级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被评为国家级先进的,加10分;被评为省部级先进的,加8分;被评为市级先进的,加5分。先进经验被国家级推广的,加10分;被省部级推广的加8分;被市政府、市安委会及省级部门推广的,每项加5分。 |
附件3:
赤城街道2010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
100 |
第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
50 |
|
2 |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8人。 |
15 |
|
3 |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18.2万元。 |
15 |
|
4 |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
20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80 |
第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30 |
|
2 |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
50 |
福溪街道2010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
100 |
第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
50 |
|
2 |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7人。 |
15 |
|
3 |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5.8万元。 |
15 |
|
4 |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
20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80 |
第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30 |
|
2 |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
50 |
始丰街道2010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
100 |
第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
50 |
|
2 |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5人。 |
15 |
|
3 |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6.6万元。 |
15 |
|
4 |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
20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80 |
第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30 |
|
2 |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
50 |
平桥镇2010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
100 |
第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
50 |
|
2 |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9人。 |
15 |
|
3 |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10.2万元。 |
15 |
|
4 |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
20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80 |
第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30 |
|
2 |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
50 |
坦头镇2010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
100 |
第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
50 |
|
2 |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4人。 |
15 |
|
3 |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10.2万元。 |
15 |
|
4 |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
20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80 |
第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30 |
|
2 |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
50 |
白鹤镇2010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
100 |
第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
50 |
|
2 |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6人。 |
15 |
|
3 |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5.1万元。 |
15 |
|
4 |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
20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80 |
第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30 |
|
2 |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
50 |
三合镇2010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
100 |
第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
50 |
|
2 |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
15 |
|
3 |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4.4万元。 |
15 |
|
4 |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
20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80 |
第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30 |
|
2 |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
50 |
洪畴镇2010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
100 |
第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
50 |
|
2 |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
15 |
|
3 |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3.3万元。 |
15 |
|
4 |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
20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80 |
第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30 |
|
2 |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
50 |
街头镇2010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
100 |
第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
50 |
|
2 |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
15 |
|
3 |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2.9万元。 |
15 |
|
4 |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
20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80 |
第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30 |
|
2 |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
50 |
石梁镇2010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
100 |
第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
50 |
|
2 |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
15 |
|
3 |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1.1万元。 |
15 |
|
4 |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
20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80 |
第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30 |
|
2 |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
50 |
泳溪乡2010年度
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18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考 核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
一、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财产损失控制指标 |
100 |
第1项每死亡1人扣20分;第2、3、4项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满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该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死亡事故。 |
50 |
|
2 |
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
15 |
|
3 |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0.5万元。 |
15 |
|
4 |
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含工矿商贸企业)。 |
20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80 |
第1、2项一旦发生该分项不得分。 |
|
1 |
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30 |
|
2 |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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