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天台县 > 正文

转发省法制办关于继续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朗读

 

 

天府法〔2011〕8号

 

 

转发省法制办关于继续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切实抓好落实。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发展改革、公安、水利、农业、文广新、卫生、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气象等10个行政执法部门是省法制办确定的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对象。以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成立执法评查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本单位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和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全面进行自查自评,分别形成行政许可案卷自查报告和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于8月10日前书面报县政府法制办0711室,并将电子文档发送到ttfzb2010@126.com。

  二、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本单位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开展情况;2. 本单位在案卷评查规定的期间内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的总数,自查的案卷数,发现的问题;3. 本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的主要特点;4.通过自查发现本单位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另外自查报告须附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本单位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目录,以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如在本次案卷评查规定的期间内无行政许可案卷或者无行政处罚案卷的,应向我办报送书面说明,详细说明本单位未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

  四、县法制办将于8月中下旬对各单位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并随机抽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各2-5件。

  五、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对照浙府法发〔2011〕86号文件的要求,完成各项自查工作,迎接省法制办的抽查。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继续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

评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自2009年我省全面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以来,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已基本形成制度。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从今年起,决定在各地区、各系统自行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同时,每年确定10个左右系统进行重点评查。为做好2011年度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和重点对象

  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全省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和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为2011年度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发展改革、公安、水利、农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气象等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对象。其他系统也要认真对照《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和《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做好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自查、检查工作安排,由省级主管部门部署并按本通知要求将自查、检查报告等报送省法制办)。

  二、评查方式

  列入本次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点对象的行政执法系统,采取行政执法系统内部自查,各级政府法制办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检查和省法制办组织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评查步骤

  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准备和自查、检查阶段(7月-8月底前)。

  1、部署准备。列入重点评查对象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系统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具体评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查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省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本地区列入重点评查对象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开展自查。列入重点评查对象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自查自评,分别形成行政许可案卷自查报告和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并于8月10日前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列入重点评查对象的行政执法部门如在本次案卷评查规定的期间内无行政许可案卷或者无行政处罚案卷的,应向同级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说明,详细说明本部门未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

  3、组织检查。在各部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应分别组织对本系统、本地区列入重点评查对象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开展检查。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应分别将对本系统、本地区重点评查对象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的检查情况汇总后,于9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法制办,同时将电子稿发至fzbtzj@yahoo.com.cn

  (二)重点评查阶段(9月底前)。自查自评和检查结束后,省法制办将组织若干评查组,对全省列入重点评查对象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抽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印发。

  (三)整改总结阶段(10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和督促纠正。省法制办根据各评查小组汇总的检查结果,结合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和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上报的本地区、本系统的案卷评查情况报告,进行分析总结,并向省政府作专题报告。对发现的问题,经梳理汇总后,分别向当地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反馈。

  四、评估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列入重点评查对象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案卷评查作为提高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并针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

  (二)各级政府法制办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组织协调并做好本地区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要把案卷评查工作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等工作结合起来,对案卷评查中评出的优秀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案卷比例较高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建议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各地各部门在案卷评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典型案卷,包括优秀案卷和存在突出问题的案卷。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和问题剖析,教育和帮助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能力。各地各部门应当就典型案卷分别撰写评析材料(含办案单位、案卷名称、案情简介、具体特点或存在的突出问题、评析意见等)并逐级推荐上报,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法制办筛选后,各选3个典型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连同评析材料及电子文档,于10月底前报省法制办(如案卷系原件的,用后如数退还)。

  (四)自查、检查报告和推荐的典型案卷材料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自查、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地区自查、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开展情况;2、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地区在案卷评查规定的期间内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的总数,自查或检查的案卷数、发现的问题数和被认定为不合格案卷的案件数;3、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地区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的主要特点;4、通过自查、检查发现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地区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其中自查报告须附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本部门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目录,以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件:1、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

  2、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联系人:童志军,电话:0571-87053015,87056173传真)

 

附件1

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

 

评查项目

   

评 查 要 点

备注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是否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机关”) 实施。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实施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4、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许可项目

   

5、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适用法律依据

 

6、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7、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无误, 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是否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8、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是否准确无误。

 

四、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收件

9、是否有行政许可申请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书)。

10、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是否附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1、是否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收件清单是否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并有收件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补正告知

12、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是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更 正

13、当场更正的修改内容是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印章或按捺指印。

 

  

14、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是否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是否依法送达。

15、卷内是否附有行政许可受理内部审批文书。

 

不予受理

16、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是否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是否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是否依法送达。

17、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是否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18、卷内是否附有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内部审批文书。

 

 

许可审查

19、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进行审查。

20、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了核查笔录。

21、经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许可机关。

22、依法应由行政许可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是否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并附具了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陈述申辩权利告知

23、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是否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制作告知书或告知记录。

 

陈述申辩笔录

24、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听取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如实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放弃此项权利的,是否有记录在案。

 

听证程序

2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举行听证。

26、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8、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听证的,是否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9、听证通知书内容是否规范,包括是否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及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日期等。

30、听证是否制作笔录;听证笔录是否规范,是否记录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听证笔录是否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1、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是否就听证情况撰写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建议与理由。

 

行政许可内部审批

32、行政许可是否按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并附有内部审批文书和审批意见。

33、集体讨论决定的许可事项是否有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等。

34、经下级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并有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意见和批准日期。

 

行政许可决 定

35、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否具有下列依法应当有的内容:(1)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2)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3)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4)有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明确表示;(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和印章;(6)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行政许可证 件

36、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是否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卷内是否附有证件内容摘要或备份。

37、行政许可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是否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是否有记录在案。

   

 

许可期限

38、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9、依法延长期限的,是否经由本行政许可机关(或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卷内是否有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和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40、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

   

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41、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

42、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适用特别规定程序

43、依法应当经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考试、考核和专家评审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是否按特别程序进行。

44、依法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是否附有招标、拍卖的相关材料。

45、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是否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并有相关佐证文书。

46、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是否附有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文书或有关材料。

47、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是否附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48、依法须经行政机关检验、检测、检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是否附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结论性意见,并有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49、依法应进行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是否附有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50、依法应按照其他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及审核的,是否有相关的书面材料。

   

 

送达

51、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以下法律文书是否送达,且案卷中是否有相应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送达的凭证:(1)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3)听证告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4)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5)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行政许可证件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52、送达回证是否规范,是否载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收件人员非当事人的,应注明与当事人关系并附有相关身份证明);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五、收费

收费依据和标准

53、行政许可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54、是否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使用合法票据。

 

六、立卷归档

 

55、立卷归档是否遵守下列规范:

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可以一案两卷);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证据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8)卷内无金属物;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10)案卷归档及时。

 

   

备注:

  一、存在下列问题的案卷,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以非法定行政许可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行政许可权的。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且现行有效的。

  (六)发现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未听证的。

  (九)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未告知的。

  (十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其他有重大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的。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2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天台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tiantaixian/2021/0705/38950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