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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文件
天政发〔2012〕34号
天台县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来投资,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天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
第一条 外商投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经济实体和自然人来我县的投资,以下简称外资。
第二条 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按《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试行意见》实行。
第三条 外商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坡投资开发农业项目,其地价可给予较大的优惠,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五十年。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第四条 外商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有关规费收取参照《天台县工业园区(功能区)项目审批统一收费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经营期限10年以上新设立且有实质性投入的生产性三资企业,项目用地10亩以上、实到外资150万美元以上,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投产时间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开始五年内,亩均税收达到下列合格要求,按下列标准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作为研发费用(奖励可以分段,即:投产后亩均税收达到某个标准后先按标准予以奖励,往后亩均税收达到更高标准的,按更高标准扣除已获奖部分予以奖励,依此类推,投产五年后不再计奖),项目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产时间投产的不能获得奖励。
亩产税收(万元/亩) |
奖励标准(万元/亩) |
10-15(不含15) |
3 |
15-20(不含20) |
4 |
20-25(不含25) |
6 |
25以上 |
10 |
第六条 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以上,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投产时间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开始五年内,当年亩均税收达到下列各档次要求的,按照所得税县得部分的额度给予奖励作为研发费用:
税收标准(万元/亩) |
奖励标准 |
10-20(不含20) |
50% |
20以上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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