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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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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2〕230号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3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快我县林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精神,现将2013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做好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县政府下达各地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采伐胸经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另单列限额总量的5%,用于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特殊用材指标。各分项指标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相互挪用、挤占。为防范我县松材线虫病发生,森林采伐限额应优先安排松树枯死木清理。

  二、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制度

  “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国有林业单位,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

  严格执行采造挂钩制度,上年度未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年度内森林采伐限额的调整和归档管理工作由县林业局负责实施。

  三、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对促进林业可持续经营、推进我县“森林天台”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和网上办理林木采伐证制度,进一步推进林业政务公开,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水平。要加强林业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及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等规定,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天台县2013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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