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做好行政调解依据公告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提出的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调解依据公告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7号)和《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3〕37号),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到位,切实做好行政调解依据公告、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和公告工作
(一)梳理责任主体和内容
县政府的行政调解依据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县法制办审定并公告;各部门的行政调解依据由各部门负责梳理和公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调解依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梳理和公告。
各单位要全面梳理涉及行政调解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按法律效力层次由高到低编排(见附件1)。
(二)梳理及公告时限
各单位对县政府行政调解依据建议请于11月30日前向县法制办报送。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调解依据的梳理和公告工作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并将本单位行政调解依据的梳理和公告情况报送县法制办,以便县法制办汇总逐级上报省法制办。
二、加强行政调解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一)报送责任:各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县法制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县法制办报告。
(二)报送内容。主要包括:1、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2、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做法、经验和成效;3、行政调解数据统计表及相关分析报告;4、行政调解典型案例。
(三)报送时间:《行政调解案件情况表》和《行政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按以下时段各上报一次:一季度为上年12月11日至当年3月10日;二季度为3月11日至6月10日;三季度为6月11日至9月10日;全年度为上年12月11日至当年12月10日。各单位应在统计时段终了3日内报送县法制办,无行政调解案件的单位也应零报送。
三、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公告、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落实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和分析报告要求层次分明、语言精练、篇幅适当。行政调解统计数据要求来源可靠、客观真实。
附件:1、××单位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示范样本)
2、县政府行政调解依据建议表
3、行政调解案件情况表
4、行政调解案件统计表
天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
附件1
××单位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示范样本)
序号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行政 法规 |
|
3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地方性 法规 |
|
4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
部门 规章 |
|
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 |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 |
规范性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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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县政府行政调解依据建议表
序号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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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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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行政调解依据梳理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把本单位执行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中
涉及规定有由有关部门调解内容的条款(参见示范样本)按表填写。各单位的调
解依据参照本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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