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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台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2月13日
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我县人才“住房难”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参照《关于印发<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19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才公寓采取租赁方式,提供我县企事业单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外来人才租住。
第三条 县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的牵头协调工作;县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和分配落实等工作;县住建局为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单位;县国资局为人才公寓综合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入住的主要对象和条件
A类:入选国家、浙江省“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市“500精英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省特级专家,市特聘专家,省、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市拔尖人才、市“2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创新团队、工作室领衔人等市级以上人才项目获得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B类:县级拔尖人才、各类首席乡土人才获得者;县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领衔人;在天台工作满1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属我县紧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国内外企业引进的,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C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天台工作满2年,担任规模上企业部门负责人的管理技术人才。
D类: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并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的非天台籍人才。
申请人须在县城内无住房或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本人或配偶已享受过本县住房优惠政策的不予受理申请。原则上A、B类人才优先安排面积稍大的人才公寓租赁房,C、D类人才安排面积稍小的人才公寓租赁房;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由人才自行选择。
特殊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可优先安排。
第五条 租赁程序
(一)申报。符合租住条件的对象由所在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引进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单位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在天台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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