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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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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社〔2014〕71号
关于印发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发〔2014〕8号)的规定,县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研究制定了《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6月19日
 
 
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衔接并轨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意见》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意见》实施后被征收土地和实施前被征收土地但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被征地保”)的人员统称“新被征地”人员。
(二)《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保”和已经从“被征地保”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的人员统称“原被征地”人员。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包括园地,下同)被征收的,县国土部门根据该村(社区)被征收耕地面积核定参保人数,由村(社区)、乡镇(街道)以“人地对应”为原则确定具体参保名单。
(四)申请办理参保时,非本县户籍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
(五)按“被征地保”高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已按相关规定纳入“职工保”制度,不列为衔接并轨对象。
二、“新被征地”人员参保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被征地农民衔接到“职工保”或“城乡居保”时,社会保险补贴按参保缴费时“职工保”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的40个月量化确定。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县人社、财政、国土部门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3.社会保险补贴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按相关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社会保险补贴从县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资金”专项中列支。“社会保障资金”专项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收入10%计提的社会保障资金和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时,按10元平方米向用地单位收取的资金。
(二)参加“职工保”办法
1.被征地农民在社会保险补贴折算缴费年限后,按《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确定。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意见》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后,折算的年限从“职工保”首次参保缴费时间往前推算,推算至16周岁止,余额按规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职工保”缴费年限有中断的,可以补足中断年限。
(三)参加“城乡居保”办法
1.被征地农民按照《意见》规定一次性缴纳“城乡居保”的缴费,享受对应档次的政府补贴,与“城乡居保”其他缴费合并计入个人账户。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意见》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后,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3.被征地农民按照《意见》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缴费年限可与其“城乡居保”其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折算年限、个人正常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年限以及适用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和台人社发〔2012〕291号的原在岗工作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4年。
三、“原被征地”人员衔接并轨办法
(一)衔接并轨到“职工保”办法
1.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保”账户余额折算后,按《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按衔接并轨时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确定。
2.原“被征地保”个人集体缴费账户储存余额和财政补助余额合计为“被征地保”账户余额。“被征地保”账户余额按《意见》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后,按比例计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不满1个月的金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3.“被征地保”账户余额折算的缴费年限从“职工保”首次参保缴费时间往前推算,推算至16周岁止,余额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职工保”缴费年限有中断的,可以补足中断年限。
4.“原被征地”人员衔接并轨到“职工保”的,其“被征地保”账户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征地保”账户余额=核准享受“被征地保”待遇时个人集体账户储存额和财政补助的总额-(月领取待遇扣减额×已享受待遇月数)
月领取待遇扣减额=核准享受“被征地保”待遇时个人集体账户储存额和财政补助的总额÷核准享受“被征地保”待遇时周岁年龄所对应的“职工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月领取待遇扣减额高于实际月待遇领取额的,按实际月待遇领取额计算。
5.“被征地保”账户余额不足“被征地保”缴费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12个月的,按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的12个月量化计算。
6.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抵缴应补缴的“职工保”缴费。
(二)衔接并轨到“城乡居保”办法
1.“原被征地”人员的财政补助余额按《意见》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并折算缴费年限后,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2.“原被征地”人员参加特殊档、低档缴费的,直接视同6档、8档缴费,视同档次的缴费与相应政府补贴金额仅适用计发养老金待遇,虚拟计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3.财政补助余额的折算年限、个人正常缴费年限、视同档次缴费年限以及适用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和台人社发〔2102〕291号文件的原在岗工作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4年。
(三)财政补助标准
《意见》规定的历年平均可折算缴费月数为:2004-2013年各年度可折算“职工保”缴费月数的算术平均值,即34个月。
2.“原被征地”人员衔接并轨到“城乡居保”的,其财政补助额统一按原天政发〔2009〕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11232元确定。
3.“原被征地”人员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衔接到“职工保”后选择退回财政补助余额的,财政补助余额按实际领取待遇额扣减,不足衔接到“职工保”时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12个月的,按12个月量化确定。
四、待遇计发办法
(一)衔接并轨到“职工保”人员的待遇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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