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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JC01-2019-0015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19】2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积极探索精准扶贫新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构建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和《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办发【2018】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聚焦贫困人群,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准施策、综合保障,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中医疗保障薄弱环节,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本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财政承担的以下人员: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登记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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