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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台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朗读
天政办发〔2020〕1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困难群 众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 号)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医保联发〔2020〕8 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天台户籍城乡居民的下列成员:
    (一)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三无、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
    (三)三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3—
    (四)四类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人员。
    (五)五类对象:县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 救助对象中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大病保险等规定以外 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天台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医疗费 用;
    (三)由第三方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所支付的医疗 费用;
    (四)非疾病治疗项目: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 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高、增胖项目;3.各种健
康检查、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五)天台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纳入 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以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第六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结账时直接刷卡结算获得 救助。未直接刷卡结算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时默认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每年 1 月份,医保经办机构对上一年度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报销结算数据进行筛查,未获得救助的医疗费用统一清算,直接救助。特殊情况需要单独申请医疗救助的,持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有效票据、费用汇总明细清单、门诊或住院 病历,到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 未直接刷卡结算的,医保经办机构将医疗救助金直接划入救助对象本人账户。
第四章 医疗救助方式
    第八条 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全额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当月资助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即时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参保。
    第九条 医疗费用救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乙类自理费用纳入一类对象救助范围。四类对象自医疗救助待遇生效之日起,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因病致贫救助范围。
    (一)住院救助标准
    1.一类对象救助比例为 100%;
    2.二类对象救助比例为 70%;
    3.三类对象救助比例为 60%;
    4.四类对象救助比例为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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