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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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01-2016-0010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市财政预算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有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科技强警项目由公安自行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主要是指以下几类: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自动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四)信息化规划、信息化项目后续扩展服务等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等。按照项目投资额分为小型项目、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
  (一)小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小于3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30万元(含)小于300万元的项目;
  (三)大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300(含)万元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业务协同;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经济适用、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障政府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为市级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市经信委负责开展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和下达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信息化项目评审、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年度计划,负责对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为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资金合理使用等。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年度计划。市级各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前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对于项目申报数量较多的单位,可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协助筛选,提出下年度项目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及各部门申报情况进行审查筛选,提出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和资金计划,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信息化项目及资金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单位应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扣减、暂缓资金拨付: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与交换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四)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进度表、财务报表、用款计划表等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五)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
  (六)项目绩效评价或审计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概算包含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建设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等。其中,项目前期费用主要用于开展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等工作。项目过保后的运维费用纳入单位(部门)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拨款时需提供施工单位开具的项目正式发票,并填报《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拨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项目基本情况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协议、建设单位财务报表、资金计划文件、项目批复文件、工程进度表、拨款明细表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资金计划、项目程序、项目进度和各类资金同比例到位原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市财政局原则上按资金来源比例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要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确定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项目施工期间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项目业主单位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再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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