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民工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要求,积极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在规模适度、结构优化、流动有序、就业稳定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稳步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8万人次,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普遍接受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增强中小城市和城镇就近吸纳农村转移人口的能力,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创业制度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专项活动,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等工作。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对符合条件农民工给予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对农民工新办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途径,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家庭服务业。实施“南北协作”工程,实现劳动力余缺调剂,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开展农民大学生、农民中专生培养项目,提高农民创业能力。(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人行台州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工纳入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深入实施“百万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农民培训工程”等培训项目,确保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农民工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在岗农民工至少得到1次技能提升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消除因户籍、群体差异形成的职业培训补贴差别。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完善直补个人、企业和培训机构相结合的补助方式。鼓励企业将农民工纳入自主评价范畴,贯通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成才通道。(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三)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继续开展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和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工作,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加强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内涵发展,切实增强招收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的能力。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创建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市教育局会同市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双爱”活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7% 以上。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挂靠转包、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行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管理,落实高温津贴政策。加强劳动关系形势监测和研判,做好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发布工作。(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住建局(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负责)
(五)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严格落实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行业主管部门防范和处置企业欠薪主体责任。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农民工记工考勤卡“两金一卡”制度,完善农民工欠薪纠纷应急联动机制、重大纠纷预警机制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机制,着力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人行台州中心支行、市总工会负责)
(六)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动者不分户籍、区域的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保尽保,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积极落实工伤预防试点和工伤职工绿色就医通道相关制度,贯彻工伤保险快速处理机制和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制。积极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应待遇。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管理资源,优化业务流程。按规定及时调整、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农民工权益。(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负责)
(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严格落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加大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权益的用工行为。加强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机构,全市至少有2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督促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逐步提升健康监护建档率,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八)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妥善处理各类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进一步完善和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优化仲裁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力争涉及农民工案件的仲裁结案率95%以上。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会、行业协会等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争取60% 以上的争议在基层调解组织得到解决。(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九)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推进农民工聚居地基层法律援助站点建设,试行农民工法律援助流动岗,方便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深入推进法律援助进仲裁活动,加强驻人社仲裁机构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岗建设,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提高援助工作成效。畅通12348、12351、12368等法律服务热线。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受理起诉、指导诉讼、诉讼收费等立案“一站式”服务。突出抓好欠薪纠纷处理,实行“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四、保障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促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预期需求,合理规划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统筹解决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全面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及时有效地为辖区内农民工免费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