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和我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一)权责一致依照法定行政职权,公布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形成审批与服务、审批与监管并重以及审批与责任挂钩的工作新机制,全面履行监管职能,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二)依法监管坚持依法行政,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梳理,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管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全程监管。

(三)协同共治完善县(市、区)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四)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合惩戒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促使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五)信用联动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三、监管内容

(一)加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1.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2. 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3. 调整为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事项。转入政府内部审批和日常管理的事项,应严格限制审批,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整为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类别的事项,应把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服务需求作为管理重点。调整为行业组织管理的事项,要加强对承接管理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4. 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的事项。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依法浙江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平台和在线审批系统,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5. 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除涉密事项外一律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二)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行监管。

各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水利、安监、人防、气象、消防、档案等部门要围绕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重点领域,加强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全过程协同监管。

1.项目前期审批。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通过在线审批系统等平台实现部门间并联审批和审批信息共享,确保项目开工前高效完成各类审批手续。

2.项目开工前审查。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消防、人防、气象、专业图审机构等单位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后限时出具审查或批复意见。

3.项目建设现场监管。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水利、安监、人防、消防、档案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设过程监管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环保设施等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定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具备条件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组织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水利、人防、气象、消防、档案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限时出具验收和整改意见。对环保、消防等需要试运行后出具验收意见的,要加强试运行期间的检查和检测,确保项目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

5.项目投产运行督查。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事后监管制度,采取常态化巡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建成后规范运行。

四、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加强行政监管,形成权责相符的工作机制。

1. 明确监管标准规范监管程序。行政监管要明确监管标准统一监管程序、原则和目标,做到程序标准化、过程透明化,行为可监督,结果可核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逐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规范监管处理程序,经书面检查合格的,行政机关可不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设施、设备检验合格的,要颁发相应证明文件。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条件,尚能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已经不能整改的,或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要作出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属于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2. 完善监管方式,形成常态化监管模式。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以随机抽查为重点,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实时监督监测。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3. 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现代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抽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4. 严格强制标准执行。各部门要结合权力清单的梳理,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理清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严格依法履职,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实施多部门、多环节联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信用监管,健全市场信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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