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储备开发中心)为实施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地前期准备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和融资规模。
第六条 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由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二章 范围与程序
第七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旧厂区、旧村改造,政府指定改造区块的土地;
(三)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后逾期未开发,或者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出)让条件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
(五)政府带征土地、无合法使用权人且无主的土地;
(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七)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开发中心申请收购的土地;
(九)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八条 收购土地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国有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人可持有关资料,向储备开发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调查。储备开发中心对拟收购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范围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
(三)征询意见。储备开发中心制订土地收购方案,由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自身生产规模、产业结构、市场前景,结合政府制定的产业调整和发展规划等要求,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四)费用测算。储备开发中心根据调查、征询意见和委托评估结果,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土地、建(构)筑物、生产设备搬迁等补偿费用。
(五)初步协商。储备开发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等评估结果进行协商,达成初步补偿方案。
(六)方案报批。储备开发中心等部门拟订补偿方案,报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储备开发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八)收购补偿。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九)权属变更。根据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开发中心共同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