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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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01-2016-0038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年度动态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5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为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以及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农业转移人口。具体准入标准分为如下四类: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申报范围内户籍(不包括户口迁入台州的学生)5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5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低于28794元(台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公布的2015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990元,下同);

  3.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符合该类标准的家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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