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修改)、《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9号)、《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05〕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物业行业自律建设,把好市场准入关。有计划地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物业服务品牌企业。
(二)明确物业管理主体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改(物价)、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环保、工商、行政执法(城管)、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除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可根据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产生收益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二、进一步改善物业服务环境
(四)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地方财政补贴。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连续5年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入征收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财政贴补,主要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重点扶持和培育。
(五)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扣除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对物业服务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有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七)凡由政府及公共服务职能部门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八)供水、供电等专业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指实际最终使用的个人或者单位)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代付的,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委托代收协议,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代收手续费一般为1%。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物业服务所产生的供水、供电等非经营性的费用,实行按生活类价格收费。
(九)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减免,按照《台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居住氛围
(十)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大厦)共有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的,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当一并移交。相关专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视同移交。
对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但尚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的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牵头,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移交接管手续。
相关专业单位在接管已交付使用住宅小区(住宅大厦)时,发现共有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将设施设备修复正常、消除隐患后,方可办理接收管理手续。
(十一)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将核定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座落位置(包括四至确认、面积认定)记载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商品房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时,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物业用房房号、面积,无误后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