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统一编号: | ZJJC01-2016-0006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管理,坚决防止房屋垮塌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全省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治理改造目标。要在全面完成丙类住宅房屋安全鉴定和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镇危险住宅房屋解危工作,到2016年底前完成治理改造总任务的60%,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改造任务,并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各地在加快实施城镇住宅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改造的同时,针对公共建筑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治目标、时限和要求。要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加强农村老旧公共建筑改造。
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房屋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加强人、财、物保障,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有效防范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发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城镇住宅房屋排查工作,按照规定做好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的检查、治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市经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旅游、宗教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开展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治理工作。
业主和相关使用人承担城镇住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和修缮的第一责任,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安全使用条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经鉴定的危险住宅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发起或者申请危房治理改造。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