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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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01-00-2016-0008

有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再创台州民营经济新辉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台市委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

(一)对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经台州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项目建设标准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可采用国有土地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1. 鼓励工业用地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有偿使用,依法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经出租人同意,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转租、转让或抵押。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2. 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时,可约定竞买人竞得50年土地使用权后,选择20、30或50年任一种使用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成交价结合相应年限系数计算确定,各年限地价对应50年地价系数分别为:20年0.5,30年0.6。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可在交付土地之日起50年年限内申请续期使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签订时点土地评估市场价格缴纳续期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3. 工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可先签订期限一般不高于6年的租赁合同和用地履约协议,每年租金按不低于出让年期50年地价的2%确定,一次性收取,并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租赁土地抵押融资。土地租赁期内项目竣工投产且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可签订剩余年限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土地租金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以交付土地之日起算;未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出租人可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建(构)筑物按照用地履约协议约定处置,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

二、大力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三)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城乡面貌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制订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四)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41号)规定,鼓励相邻低效利用工业用地联合成片集中改造,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联合成片集中改造的工业用地项目,由产权人拟定成片改造方案后联合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台州经济开发区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市场主体收购多宗相邻地块进行整合改造开发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可按工业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协议方式办理延期出让手续,项目经规划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和规划指标,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单宗再开发改造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改造项目涉及行政划拨工业用地的,应先行补办出让手续。改造项目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按市场价格评估,并经集体会审后确定。

(五)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改造开发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府《关于推进零增地技改适当调整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问题协调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0〕20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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