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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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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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使该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员服务簿 ??(一)自2008年10月1日始起,各海事管理机构停止发放旧版船员服务簿,一律发放新版船员服务簿。新版船员服务簿由我局统一印制,由各直属海事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向我局申请,新版船员服务簿按空白证书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二)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为新版船员服务簿换证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各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旧版船员服务簿可继续使用。 ??(三)新版船员服务簿填写(打印)要求见附件1。 ??各直属海事局应按要求对服务簿相关内容进行打印(打印格式及相关内容已在海船船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供),各地方海事局应尽量采取打印方式(打印格式及相关内容已在内河船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中提供),如条件不允许可采取手工填写方式。 ??(四)船员注册类别为内河船舶船员、国内航线海船船员、国际航线海船船员。 ??经注册的国际航线海船船员可在国际、国内航线的海船船舶及内河船舶上工作;经注册的国内航线海船船员可在国内航线海船船舶及内河船舶上工作;经注册的内河船舶船员可在内河船舶上工作。 ??内河船员在取得海船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后,可申请变更注册为国内航线海船船员;国内航线海船船员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可申请变更注册为国际航线海船船员。 ??具有相应船员注册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对船员进行变更注册时,如该船员原注册档案不在本机构,应先按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调取该船员注册档案;在办理船员变更注册时,可在原船员服务簿“注册类别”页上加注注册类别变更记录或直接换发原船员服务簿。 ??(五)船员注册号码为船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船员注册程序 ??(一)船员注册提交材料 ??1.船员注册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其中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需双面复印); ??3.船员体格检查表复印件(校验原件);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6.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上述材料中2、3、5、6如在本机关已提交且有效,可不再提交。 ??(二)船员注册一般程序 ??1.个人或单位可按照船员注册办法的要求提交《船员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照片、旧版服务簿(新注册船员提供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或内河基本安全合格证)等材料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2.海事机构接收申请后,应按船员注册办法的要求审核申请者是否符合注册的条件。 ??3.经审核同意注册的船员,赋予船员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并按要求签发新版船员服务簿。 ??4.海事机构采用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审核由船员管理部门经办人完成,审批由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完成。 ??(三)过渡期现职船员注册 ??1.新船员注册时,按照一般程序完成注册过程。 ??2.过渡期内办理船员证书申请业务的现职船员应首先完成船员注册。对于未经船员注册的申请人,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有关船员证书申请业务(基本安全培训除外)。 ??3.各海事管理机构对于持有本机构签发的旧版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的申请人,按以下要求直接受理船员注册申请,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 ??(1)持有甲、乙类适任证书的海船船员,可注册为国际航线海船船员;其他海船船员及持有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内河船舶船员可注册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 ??(2)已持有内河适任证书、内河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内河船员(三者选其一),可直接注册为内河船员,换发新版服务簿。 ??(3)持有2007年11月23日前核发的旧版内河船员服务簿且无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内河船员,需先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实操部分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注册,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 ??(4)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航运公司可对本公司自有的非自航船舶船员统一进行水上基本安全培训后,申请船员注册和新版船员服务簿。 ??4.持旧版船员服务簿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者,需将原簿交回核对注销后退还本人,并在船员管理系统中将所有旧版船员服务簿记录注销。 ??5.需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应向管理本人技术档案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三、船员注册管理要求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船员记录簿内容包括注册时间、注册号码、船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服务单位、联系方式)、注册类别、档案登记号、信息变更记录、备注(注册变更记录) ??(二)海事机构应将船员注册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三)内河船员体检标准不低于轮机专业体检标准。 ??(四)内河四等及以下船舶未配船长的船员任解职,由船上行使船长职责的驾驶员(驾机员)负责填写。 ??(五)船员服务簿记分附页如无正当理由丢失,视为记分满15分。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始,《关于颁布和实施〈船员服务簿〉规定的通知》(水监字[1984]82号)、《关于〈船员服务簿〉签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水监字[1986]8号)、《关于颁发〈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的通知(水监字[1985]155号)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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