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台州市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区范围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家庭承包农户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应列为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未满 16 周岁、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条 各区政府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政策解释等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参保指标核定、规范“人地对应、到户到人”有关流程机制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承包地确权,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等工作。
民政、林业、公安、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保人员名单审查、公示工作,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分别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地),其中台州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市本级管理。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
第七条 确定参保对象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按以下方法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对象:
(一)国土部门按规定核定应保人数,并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后,征收集体土地报批前,将应保人数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通知到被征地行政村。
(二)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应保人数,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应保对象核定到户,落实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名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参保名单,填写公示通告,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被征地行政村公示7天。
(四)被征地行政村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名单上报后不能变更。
(五)被征地农民或村集体应在名单上报后的3个月内选择参保险种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此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同批次人员的缴费标准不予调整。
第三章 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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