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一项规定》的通知

朗读

统一编号:

ZJJC22-2018-0003

有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文化执法大队,各相关文博单位:

  现将《台州市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一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1月1日


台州市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一项规定

  第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古建筑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管理、使用、占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是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古建筑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管理人员及部门】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 文物古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 【防火检查、巡查】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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