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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ZJJC15-2018-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台环保〔2018〕84号
各县(市、区)、集聚区环保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办案质量,现将《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量罚计算方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请参照执行。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量罚计算方法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量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阳光”处罚,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范围内,按照“罚过相当”的法律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种类及涉及的裁量因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环境行政处罚量罚标准:
一、环境行政处罚额度总体计算方法
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按照法律条款规定的处罚裁量范围,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额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额度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额度S1=M1+(M2-M1)*Limit[X1]
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额度S2=M1+(M2-M1)*Limit[X2]
上述公式中S1为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额度,S2为处罚决定书罚款额度,M1为所引用法律条款处罚范围的下限值,M2为所引用法律条款处罚范围的上限值,X1、X2分别为告知处罚因数、决定处罚因数,limit[X]为保证结果为0到1之间的限值函数。M1、M2、X1、X2的取值根据违法行为种类做具体规定。
二、不同违法行为种类的处罚额度计算公式及参数规定
(一)对违反“环评”审批、三同时、试生产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 X1、X2的取值与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行业规模系数B、年度处罚次数系数C、违法持续时间系数D、环境敏感性系数I、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违法情节系数Q等10个裁量因子有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X1=R*A*(0.5B*D+0.3C+0.2I+Q)*L
X2=X1*(1-K-N)
(记为公式1)
1.X1、X2通过limit限值函数来控制取值范围,且X2≤X1;
2. M1和M2取值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应当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审批规定、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失实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M1和M2取值如下:
M1=P*Q1、M2=P*Q2 (记为公式1-1)
对应当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审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P代表建设项目投资额;对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失实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P为环评机构所收费用。Q1、Q2分别为所引用法律条文允许的罚款倍数下限和倍数上限。
二是对应当做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审批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M1和M2取值如下:
M1为所引用法律条文允许处罚额度的下限,为具体数值
M2为所引用法律条文允许处罚额度的上限,为具体数值
(记为公式1-2)
3. R为区域调整系数,目前全台州市范围内取值都定为1。若需要调整R值,县(市、区)环保局(分局)须每年1月前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直接在软件平台内进行修改。
4. A为行业种类系数,具体取值详见本计算方法第二部分。
5. B为行业规模系数,具体取值详见本计算方法第二部分。未列入行业列表的,可以参照对应(类似)生产工艺执行;不能参照或其他情况的,按照“其他行业”进行计算。行业规模系数公式如下:
B=
上式中,V为生产规模,V1为生产规模档位初值,V2-V1为生产规模档位差值,Vmin、Vmax分别为生产规模最小值和最大值;N1为生产规模系数档位初值,N1-N2为生产规模系数档位差值,Nmin、Nmax分别为生产规模系数最小值和最大值。
6. C为年度违法行为处罚次数系数,根据一个年度内查获违法行为次数,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年度违法次数 | 1次 | 2次 | 3次 | 4次及以上 |
系数C | 0 | 0.2 | 0.5 | 1.2 |
7. D为违法持续时间系数,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违法持续时间 | 1个月内 | 3个月内 | 3-6个月 | 6-12个月 | 1年以上 |
系数D | 0.2 | 0.5 | 0.8 | 1.0 | 1.2 |
8. I为环境敏感性系数,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周边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环境敏感区 | 不涉及 | 涉及少 | 一般 | 敏感 | 很敏感 |
系数I | 0 | 0.4 | 0.7 | 1.0 | 1.6 |
9. L为危害后果系数,根据危害后果不同程度,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危害后果 | 很轻微 | 轻微 | 一般 | 严重 | 很严重 |
系数L | 0.2 | 0.4 | 0.6 | 0.8 | 1 |
10. K为主观动因系数,根据主观有否故意及积极配合程度,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主观动因 | 非常积极 | 积极 | 较积极 | 一般 | 恶劣 |
系数K | 0.5 | 0.3 | 0.1 | 0.0 | -0.1 |
11.N为整改效果系数,根据整改结果,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整改效果 | 非常理想 | 理想 | 较满意 | 一般 | 未改 |
系数N | 0.5 | 0.3 | 0.1 | 0.0 | -0.1 |
12.Q为违法情节系数,根据该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顶风作案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违法情节 | 轻微 | 一般 | 严重 | 恶劣 |
系数Q | -0.25 | 0.0 | 0.5 | 1.0 |
注:轻微选项只能在查处未批先产行为时,对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两个违法事实同时立案处罚时可以选择。
(二)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治理设施、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涉废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X1与X2取值与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行业规模系数B、年度处罚次数系数C、违法持续时间系数D、环境敏感性系数I、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违法情节系数Q、超标倍数系数E、环境功能区系数H、排放水量系数J等13个裁量因子有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X1=R*A*(0.5E*J*B*D+0.15C+0.15H2+0.2I+Q)*L
X2=X1*(1-K-N)
(记为公式2)
1.H为环境功能区系数,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环境功能区 | 五类 | 四类 | 三类 | 二类 | 一类 |
系数H1(气) | 0 | 0.2 | 1 | ||
系数H2(水) | 0 | 0.2 | 0.4 | 0.8 | 1 |
2.E为超标倍数系数,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超标倍数 | 未检测 | 1倍以下 | 1-5倍 | 5-10倍 | 10-100倍 | 100倍以上 |
系数E | 0.1 | 0.1 | 0.1-1.0 | 1.0-3 | 3-5 | 5 |
3.J为排放水量系数,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排放水量(吨) | 0-10 | 10-50 | 50-200 | 200-1000 | 1000-5000 | 5000以上 |
系数J | 0-0.1 | 0.1-0.2 | 0.2-0.5 | 0.5-0.8 | 0.8-1 | 1 |
4.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行业规模系数B、年处罚次数系数C、违法持续时间系数D、环境敏感性系数I、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违法情节系数Q等系数的使用和取值同公式1。
(三)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固废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X1、X2取值与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年处罚次数系数C、固废总量系数F、环境敏感性系数I、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违法情节系数Q等10个裁量因子有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X1=R*A*(0.2C+0.5F+0.3I+Q)*L
X2=X1*(1-K-N)
(记为公式3)
1.其中F为固废总量系数,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固废总量(吨) | <0.1 | 0.1-0.5 | 0.5-3 | 3-50 | >50 |
系数F | 0.5 | 0.75 | 0.9 | 1.1 | 1.3 |
2.式中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年处罚次数系数C、违法时间系数D、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违法情节系数Q等8个裁量因子取值同公式1。
3.当对存在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又不承担处置费用、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活动这两种涉危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处罚上下限为:M1=P*Q1 M2=P*Q2,其中系数P为处置费用或者违法所得。
(四)对废气超标排放、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X1、X2取值与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行业规模系数B、年处罚次数系数C、违法时间系数D、超标倍数系数E、废气总量系数G、环境功能区系数H、环境敏感性系数I、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等12个裁量因子有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X1=R*A*(0.15B+0.15C+0.45E*G*D+0.1H1+0.15I+Q)*L
X2=X1*(1-K-N)
(记为公式4)
1.废气流量系数G与车间产生的废气总流量有关,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废气流量(单位: M3/h) | 0-10000 | 10000-20000 | 20000- 50000 | 50000- 100000 | 100000以上 |
系数G | 0-0.25 | 0.25-0.5 | 0.5-1 | 1-1.1 | 1.1 |
2.式中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行业规模系数B、年处罚次数系数C、违法时间系数D、环境功能区系数H、环境敏感性系数I、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违法情节系数Q等12个裁量因子取值同公式1,超标倍数E取值同公式2。
(五)对噪声超标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处罚时,X1、X2取值与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行业规模系数B、年处罚次数系数C、违法持续时间系数D、噪声分贝系数S、环境敏感性系数I、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违法情节系数Q等11个裁量因子有关,具体公式如下:
X1=R*A*(0.15B+0.2C+0.35S*D+0.3I+Q)*L
X2=X1*(1-K-N)
(记为公式5)
1.噪声分贝系数S与噪声超过标准分贝数有关,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噪声超标分贝(单位:分贝) | 5以下 | 5-15 | 15-30 | 30-50 | 50以上 |
系数S | 0 | 0.5 | 0.75 | 1 | 1.2 |
2.式中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行业规模系数B、年处罚次数系数C、违法持续时间系数D、环境敏感性系数I、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违法情节系数Q等10个裁量因子取值同公式1。
(六)对诸如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处罚时,X1、X2取值与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行业规模系数B、年处罚次数系数C、环境敏感性系数I、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违法情节系数Q等9个裁量因子有关,具体公式如下:
M1为所引用法律条文允许处罚额度的下限,为具体数值
M2为所引用法律条文允许处罚额度的上限,为具体数值
X1=R*A*(0.6B+0.3C+0.2I+Q)*L
X2=X1*(1-K-N)
式中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行业规模系数B、年处罚次数系数C、环境敏感性系数I、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违法情节系数Q等9个裁量因子取值同公式1。
(七)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处罚时,处罚额度与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行业规模系数B、年处罚次数系数C、环境敏感性系数I、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违法情节系数Q等9个裁量因子有关,具体公式如下:
M1=P*Q1 M2=P*Q2
X1=R*A*(0.4B+0.2C+0.4I+Q)*L
X2=X1*(1-K-N)
1.式中区域调整系数R、行业种类系数A、行业规模系数B、年处罚次数系数C、环境敏感性系数I、危害后果系数L、主观动因系数K、整改效果系数N、违法情节系数Q等9个裁量因子取值同公式1。
2.Q1、Q2为处罚倍率的上下限。
3.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P为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货值;对无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违法所得10万以上)、未按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违法所得10万以上)这两种辐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P为处置费用或者违法所得;对造成大气(水)污染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时,P为上一年度责任人从该企业事业单位获得收入;对造成大气(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P为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八)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不存在自由裁量范围,因此:
S1=S2=P*M
其中,对机动车所有者进行处罚时, P为处罚金额,M数值为1;对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处罚时, P为每台机动车的处罚金额,M为改动的机动车数量;对按日计罚的案件, P为首次处罚的金额,M为间隔天数。
三、计算方法的生效范围及解释修改规程
(一)对于“罚款额度”核定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二)市局有关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的规定与《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量罚计算方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量罚计算方法》规定为准。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计算方法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起草,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在执行过程发现存在问题或有建议意见的,请及时上报市局。对个别标准及系数的修订,市局将适时直接修订完善,不再重新发文。
第二部分 行业种类系数、行业规模能力及系数执行标准
对于不同行业,根据污染程度不同,规定不同行业种类系数A。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其生产规模能力V以设备能力、台数、污染物排放量、年产值等不同因素进行衡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衡量,综合考虑本行业的污染物产生特点及现场检查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生产规模能力V,设定不同档次的生产规模系数B。执法办案人员可根据设备的新老程度、生产原料的种类、员工人数、现场管理水平、排放方式等因素,对生产规模能力V进行微调,最终数值可以是带小数点的数值。
一、电镀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吊镀槽溶液升数为主参数(如为滚镀工艺,则其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槽溶液升数的1.5倍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升) | 0.3 | 1.0 | 5.0 | 2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二、固废拆解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年处理固废量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 (万吨) | 0.1 | 1 | 10 | 1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三、印染行业(染色、水洗):
1、染色(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染缸、漂洗缸容量(Kg)为主参数。如染、洗为同一缸的,每只缸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容量乘以1.5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Kg) | 300 | 1000 | 5000 | 10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2、水洗(行业种类系数A:0.8)
生产规模能力以550磅水洗缸为主参数。被单、桌布和衣服洗涤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水洗缸个数乘以0.7计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个) | 1 | 3 | 6 | 2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四、造纸行业(再生纸)(行业种类系数A:0.8):
生产规模能力以直径1.5米烘缸(只数)与型号1575生产线(条数)的积为主参数。其它直径的烘缸按照实际直径除以1.5米得出的数据进行折算;若是蒸气烘干的,生产线的蒸气烘干设备折算为3只烘缸;若是液压晒干的,1台液压机折算为1只烘缸。生产线以1575型生产线为基数,其它型号的除以1575得出的数据为生产线条数。烘缸只数×生产线条数为生产规模能力数值。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单元) | 2 | 5 | 10 | 3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五、化工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包括化工原料和农药,生产规模能力以反应釜(锅)的容量(升)为主参数,对轻危害和基本上无毒性、无化学反应(化学胶水)的,在其生产规模能力上可适当减少(不应少于一半)。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升) | 0.5 | 2 | 5 | 2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六、医药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包括医药原药制造、制剂制造、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等,生产规模能力以原药制造的年产量(吨)为主参数,其他种类的医药可折算成相应主参数,其中医药原料药、中间体制造等产量小(单一产品年产量低于10吨)、产值高、污染严重(收率低于5%)的行业种类可以将生产规模能力×1000。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吨) | 50 | 500 | 5000 | 100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七、拉丝、拉管行业:
1、拉丝(行业种类系数A:0.8):
生产规模能力以拉丝机设备为主参数,以型号350的拉丝机为基准单元, 350以下按1个单元计算,400-600按1.5个单元计算,650-850或连拉机按2个单元计算,900以上拉丝机按3个单元计算。有退火炉、没有酸洗槽或有酸洗槽没有退火炉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单元数乘以0.8折算;退火炉和酸洗槽均无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单元数乘以0.6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个单元) | 2 | 10 | 30 | 1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2、拉管(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拉床(轧机)为主参数,以4寸(轧机LG40H)为基准,7-8寸拉床(LG120H)按2.5单元计算,10-12寸(轧机LG230-280H)按4单元计算。有退火炉、没有酸洗槽或有酸洗槽没有退火炉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单元数乘以0.8折算;退火炉和酸洗槽均无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单元数乘以0.6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单元) | 2 | 5 | 15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八、制革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转鼓的容量(m3)为主参数,分干、湿二种状态,以湿态为主,干态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转鼓容量乘以0.7折算。有“铬鞣工序”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转鼓容量乘以1.3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m3) | 15 | 50 | 200 | 5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九、合成革(人造革)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合成革(PU)生产线为主参数,PVC革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生产线条数乘以0.8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条) | 1 | 3 | 6 | 1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十、无纺布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8):
生产规模能力以生产线条数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条) | 1 | 3 | 5 | 1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十一、砂洗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9):
生产规模能力以年产牛仔裤条数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条) | 2000 | 10000 | 50000 | 100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十二、服装加工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5):
生产规模能力以裁缝车台数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台) | 20 | 100 | 500 | 1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十三、模具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9):
生产规模能力以年产值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元) | 100 | 500 | 1000 | 2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十四、皮鞋、胶鞋、鞋底加工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8):
生产规模能力以生产线条数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条) | 2 | 4 | 6 | 2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十五、电脑绣花加工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1):
生产规模能力以电脑绣花机头数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头数) | 20 | 100 | 500 | 2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十六、家具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1):
生产规模能力以裁板机为主参数,电锯可以折算成裁板机。有喷漆工序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裁板机台数乘以1.5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台) | 2 | 10 | 30 | 8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十七、橡胶制品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开炼机、轧胶机、密炼机为主参数,有喷光工序或有反应锅(硫化罐)等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设备台数乘以1.5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台) | 3 | 10 | 20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十八、船舶制造、维修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年制造、维修船舶艘数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艘) | 2 | 5 | 10 | 2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4 | 0.8 | 1 | 1.2 |
十九、印刷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7):
生产规模能力以胶印设备、凹印生产设备等为主参数,胶印设备、凹印生产设备1台为1个单元;吹膜机、复膜(盖光)机、压痕机、切纸机等印前或印后设备1台为0.5个单元。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单元) | 1 | 5 | 10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二十、危废处理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
生产规模能力以年危废处理量等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吨) | 0.1 | 1 | 5 | 1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二十一、抛光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4):
生产规模能力以抛光机台数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台) | 5 | 10 | 50 | 1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二十二、喷漆、喷光、喷塑加工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7):
生产规模能力以喷枪为主参数,若有喷台、喷厢的,折算成喷枪数;有磷化、酸洗处理工序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喷枪数目乘以1.3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只) | 2 | 6 | 15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二十三、铝氧化(电解)、电泳、着色、酸洗、热沉锌、发黑、热处理等表面处理行业:
1、铝氧化(电解)(行业种类系数A:0.9):
生产规模能力以溶液槽升数为主参数,有表面酸洗处理工序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溶液槽升数乘以1.3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升) | 0.5 | 2.0 | 5.0 | 2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2、电泳(行业种类系数A:0.9):
生产规模能力以溶液槽升数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升) | 0.1 | 0.5 | 2.0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3、眼镜着色(行业种类系数A:0.9):
生产规模能力以溶液槽升数为主参数,有抛光工序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溶液槽升数乘以1.3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升) | 200 | 1000 | 10000 | 50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4、酸洗(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溶液槽升数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升) | 0.5 | 1 | 2.0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5、热沉锌(行业种类系数A:0.9):
生产规模能力以煤气发生炉只数为主参数。有表面酸洗处理工序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煤气发生炉只数乘以1.3折算;通天炉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炉只数乘以1.5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只) | 2 | 5 | 10 | 2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6、发黑(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溶液槽升数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升) | 200 | 500 | 1000 | 10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7、热处理(行业种类系数A:0.8):
生产规模能力以井形电阻炉、箱式电阻炉(转炉)、网带连续式淬火生产线、盐浴炉、真空炉的台数为主参数,有表面酸洗工序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台数乘以1.3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只) | 3 | 10 | 20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二十四、铸造、翻砂、冶炼、熔炼、废轮胎(废油)炼油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土炉、退火炉、中频炉、冲天炉等设备台数为主参数。以土炉、中频炉(0.25T)、电退火炉为1个基本单元, 燃煤退火炉5-6T为1.5单元,10T为3单元;冲天炉5吨以下按4单元计算,其它按5单元折算(压铸行业除外) 。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单元) | 2 | 5 | 10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二十五、压铸(塑料注塑、造粒、粉碎)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压铸分为金属压铸、塑料注塑和造粒,生产规模能力以压铸机、塑料注塑机和造粒机等为主参数。1台压铸机或3台塑料注塑机为1个基本单元,1台造粒机为2个单元。有清洗工序的,生产规模能力以实际单元数乘以1.5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单元) | 2 | 6 | 10 | 3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二十六、石材加工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7):
生产规模能力以圆盘锯、切割机为主参数,2台磨光机按1台圆盘锯或切割机计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台) | 2 | 10 | 30 | 1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二十七、机械、阀门加工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6):
生产规模能力以机床、冲床、刨床、铣床、磨光机、裁切机、氩弧焊等设备单元为主参数,吨位大于等于100吨或噪声值大于等于本底值10分贝的,按照5个单元计算;有抛光、酸洗加工工序的,或者阀门制造业,其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单元数乘以1.5折算,其他行业机械加工行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单元) | 5 | 20 | 100 | 3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二十八、锻打锻压加工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8):
生产规模能力以生产流水线条数为主参。如用电为动力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流水线条数乘以0.7计算; 如用油为动力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流水线条数乘以0.85计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条) | 1 | 3 | 5 | 1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二十九、汽车行业:
1、美容洗车(行业种类系数A:0.5):
生产规模能力以喷水枪或升降机台数为主参数,1间洗车房间为2单元。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台) | 2 | 6 | 10 | 3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2、汽车修理(行业种类系数A:0.5):
生产规模能力以汽车修理厂房的面积为主参数,有喷漆工序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厂房面积乘以1.5计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m2) | 200 | 1000 | 5000 | 20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三十、加油、加气销售场所(行业种类系数A:0.3):
生产规模能力以加油枪支数、加气头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只) | 2 | 8 | 15 | 3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三十一、卤制品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7):
生产规模能力以夹层卤制锅(400L)只数为主参数,其它型号夹层卤制锅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容积除以400L得出的数据进行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只) | 3 | 6 | 10 | 2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三十二、餐饮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5):
生产规模能力以餐饮座位数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座位) | 20 | 100 | 1000 | 5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三十三、旅馆住宿业(行业种类系数A:0.3):
无餐饮经营的旅馆住宿业,生产规模能力以房间数为主要参数。有就餐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房间数乘以1.5进行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 (间) | 10 | 50 | 100 | 3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三十四、娱乐场所(KTV、酒吧间):
1、KTV(行业种类系数A:0.4):生产规模能力以包厢数为主参数,有低音炮设备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包厢数乘以1.5进行折算,大厅折算5间。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间) | 10 | 30 | 80 | 2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2、酒吧(行业种类系数A:0.1):生产规模能力以经营面积计算,有低音炮设备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乘以1.5进行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m2) | 30 | 100 | 300 | 1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三十五、洗浴、游泳场所:
1、洗浴场所(行业种类系数A:0.1):
生产规模能力以沐浴喷头为主参数,浴池以5个喷头计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个) | 10 | 50 | 80 | 2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2、游泳场所(行业种类系数A:0.4):
生产规模能力以游泳池平面面积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m2) | 1000 | 3000 | 10000 | 50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三十六、美容、美发、足浴场所(行业种类系数A:0.1):
生产规模能力以床位、洗头椅(床)位、足疗位的张数等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位) | 10 | 50 | 100 | 8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三十七、污水处理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7):
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基地)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生产规模能力以污水处理能力(万吨/日)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吨) | 0.1 | 3 | 10 | 3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三十八、酸类销售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销售总量为主参数,不同酸可以考虑具体污染情况折合为盐酸。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吨) | 100 | 400 | 600 | 1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三十九、建筑噪声(行业种类系数A:0.5):
生产规模能力以超标分贝数为主要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分贝) | 3 | 5 | 8 | 1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四十、露天焚烧(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焚烧地点、危害程度后果为主参数。各分4档:特别敏感、敏感、工业区、非居住区;特别严重、严重、一般、轻微;相应取值:10、8、5、2。将上述两个参数相加折合成相应的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取值) | 4 | 8 | 12 | 2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四十一、玻璃加工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6):
生产规模能力以磨边机、清洗机台数为主参数,切割机1台折合0.2台,热弯机、钢化设备1台折合0.5台,喷胶机、中空玻璃加工设备一台折合0.2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台) | 5 | 10 | 20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四十二、复合板生产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5):
生产规模能力以年产量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立方米) | 5 | 10 | 20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四十三、工业燃煤(高污染燃料)锅炉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使用工业锅炉的行业,生产规模能力以锅炉蒸汽产量为主参数(如实际使用燃煤硫分高于设计标准硫分百分比,可直接乘以主参数得出修正值)。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汽吨) | 5 | 10 | 20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四十四、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年监测机动车数量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辆) | 5 | 10 | 20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四十五、畜禽养殖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9):
生产规模能力以猪存栏量为主参数。30只蛋鸡折算1头猪,60只肉鸡折算1头猪,1头奶牛折算10头猪,1头肉牛折算5头猪。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头) | 5 | 100 | 500 | 1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四十六、工艺品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9):
生产规模能力以年产值为主参数,适用同时有白坏加工、喷涂等工序的。只有白坏加工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年产值乘以0.8折算;只有喷漆(烤漆)工艺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年产值乘以1.3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元) | 200 | 1000 | 5000 | 10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4 | 0.8 | 0.8 | 1.2 |
四十七、制帽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5):
生产规模能力以年制帽顶数为主参数。有染色处理工序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年产值乘以1.3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顶) | 5000 | 50000 | 100000 | 大于100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四十八、建筑材料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7):
生产规模能力以商品混凝土年生产能力为主参数,生产砖和水泥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年产量乘以2折算;生产沥青、防水类材料、油漆类材料,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年产量乘以10折算;销售、贮存建筑材料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年产量除以2折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吨) | 10 | 30 | 60 | 大于6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四十九、不锈钢管加工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4):(参照抛光行业)
生产规模能力以制管流水线为主参数,抛光机按0.5台算。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台) | 5 | 10 | 50 | 1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五十、印花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7):(参照印刷行业)
生产规模能力以印花流水线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条) | 1 | 5 | 10 | 5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五十一、泡沫箱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8):(参照无纺布行业)
生产规模能力以压机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台) | 1 | 3 | 5 | 1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五十二、水产加工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8):(参照水洗行业)
生产规模能力以单冻机、清洗机和流水线条数为主参数,流水线1条为1单元,清洗机为2单元,单冻机为5单元。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台) | 5 | 10 | 15 | 2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五十三、水果罐头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0.8):
生产规模能力以装罐流水线条数为主参数,生产规模系数B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台) | 1 | 2 | 4 | 7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五十四、火电、热电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年度燃煤用量为主参数,实现超低排放的,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年度燃煤用量乘以0.7折算;热电行业生产规模能力按照实际年度燃煤用量乘以1.2折算。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吨) | 100 | 200 | 700 | 2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五十五、垃圾焚烧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生产规模能力以日均处理垃圾量为主参数。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吨)V | 200 | 500 | 1000 | 2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五十六、其他行业(行业种类系数A:1.0):
其他行业生产规模能力以年营业额为主参数。具体按照下表进行取值:
生产规模能力V(万元) | 200 | 1000 | 5000 | 10000 |
生产规模系数B | 0.6 | 0.8 | 1 | 1.2 |
第三部分 违法行为种类及适用公式
一、水污染防治部分
违法行为种类 | 违反条款 | 处罚条款 | 处罚额度下限M1(万元) | 处罚额度上限M2(万元) | 适用公式 |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1 | 10 | 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2 | 20 | 2-2 | |
2 | 20 | 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2 | 20 | 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10 | 100 | 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10 | 100 | 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10 | 100 | 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10 | 100 | 2-2 | |
10 | 50 | 2-2 | |||
50 | 100 | 2-2 | |||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2 | 10 | 2-2 | ||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10 | 50 | 2-2 | ||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10 | 100 | 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10 | 100 | 2-2 | |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20 | 3-1 |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20 | 3-1 |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10 | 100 | 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20 | 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20 | 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20 | 6 |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10 | 100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10 | 50 | 1-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10 | 50 | 1-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10 | 50 | 1-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2 | 10 | 1-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0 | 0.05 | 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 2 | 1 | 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2 | 10 | 6 | ||
0.2 | 8 | ||||
0 | 0.5 | 7 | |||
0.3 | 8 |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 按日连续处罚。 | 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 3 | 20 | 2-2 | |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2 | 10 | 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10 | 1-2 |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1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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