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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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73-2019-0003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

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2019年省、市政府民生实事,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统一部署,落细落实省、市政府医保领域相关民生实事要求,查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制度短板,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网络,方便城乡居民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提升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慢性病病种数量14种。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浙江省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到参保地指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病种相关药品。全面建立和运行医保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服务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

覆盖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规定病种

1.确定慢性病病种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14种常见慢性病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管理范围。

2.统一慢性病疾病编码。省定的高血压等12种常见慢性病疾病编码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疾病分类代码执行。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按照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水平

1.参保地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60%,其中肺结核报销比例为70%。

2.参保地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20%、10%。

3.参保地指定药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50%。

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各级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报销比例与参保地同等级医药机构一致。

5.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并计入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门(急)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

6.城乡居民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慢性病可在已备案的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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