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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ZJJC13-2019-0007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台州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
台州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7〕7号)、《台州市工伤康复确认实施细则》(台劳鉴〔2018〕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全市范围内自愿申请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协议、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政策的制定及检查监督指导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市级医院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签订、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三区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其他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签订、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签订、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办机构在确定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和协议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逐步推进、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各统筹区予以互认。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向所辖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请:
(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或二级及以上民营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民营医院。
(二)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1.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的二级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资质、综合医疗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
2.设有专门的康复病区,康复病房床位在30张及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左右;
3.康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病房),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
4.具备开展康复治疗功能业务相适应的器械和设备;
5.拥有2名以上以该医疗机构为第一注册地的专业康复执业医师,4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
第七条 申请签订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提交材料: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1份。
(二)申请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提交材料:
1.《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1份;
2.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提供设置的康复病(区)房、床位数量及康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包括用房平面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4.康复专业执业医师和专业康复治疗师花名册以及康复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专业康复治疗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开展的主要康复项目及设备清单(包括型号及功能)。
第八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经办机构确认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申请为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单位:
(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因违反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而被解除服务协议的。
有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新开办机构,自经办机构确认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申请为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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