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统一编号: | ZJJC65-2019-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国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迎评冲刺”阶段工作的通知》(台信用办〔2019〕5号)、《台州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78号)和《关于在全市推广工业性投资项目业主承诺制审批等四项创新工作的通知》(台审改领〔2014〕2号)要求,切实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行政审批项目容缺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缺受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以“★”标注)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先予容缺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主件为我局受理项目必备材料,副件为容缺材料。服务对象来我局办理本通知附件所列的28个行政审批项目时,如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
二、受理条件(环节)
(一)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审批项目,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服务对象可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面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
(二)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综合窗口先予受理。
(三)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主件不齐全的,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待申报主件齐全后再受理。
(四)在服务对象按规定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后,综合出具《项目容缺受理单》,《项目容缺受理单》一式2份(1份当场交服务对象,1份存档备查)。
三、承诺时限
服务对象书面承诺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项目对外承诺时限,对外承诺时限结束之前须按承诺完成相关副件材料的补缺。
四、办结条件(环节)
(一)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我局在对外承诺时限内直接办结、发证。
(二)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我局不予办理该项目。服务对象在接到不予办理的通知后1个月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直接恢复办理、发证;超过1个月的,原申报材料退还服务对象。
(三)承办处室(单位)因容缺材料未补齐不予办理该项目时,须及时书面告知局行政审批处,局行政审批处应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交给服务对象,并提醒服务对象尽快补齐相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综合窗口受理容缺项目后,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有申报材料移交承办处室(单位),由承办处室(单位)进行项目审批事项的实质性审查。
(二)按照我市行政审批提速提效和标准化建设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的,各承办处室(单位)不能擅自设置其他申报条件,不得擅自增加其他申报材料。
(三)承办处室(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帮助服务对象准备申报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行政审批项目容缺受理申报材料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行政审批项目容缺受理申报材料
1、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A证设立)
申报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性质、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四)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五)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一份;
(六)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育种人员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七)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检验和加工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八)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九) 种子检验、加工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一份;检验和加工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及实景照片一份;
(十)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十一)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十二)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一份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十三)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
(十四)其他材料:①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一份;②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原件一份,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各一份;③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各一份;④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⑤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⑥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复印件一份。
2、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证变更 )
申报材料:
(一)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原许可证主证原件一份;
(三)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的]
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同意变更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的]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的]
4.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5.住所实景照片一份;(变更住所的)
6.住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7.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同意变更的文件,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8.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10.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11.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12.提供与所变更的作物种类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实地考察表原件一份。(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或有效区域的)
3、项目名称: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设立)
申报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原件一份;
(三)企业为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六)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七)草种仓储设施照片一份;
(八)草种仓储设施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九)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复印件和情况介绍原件各一份;
(十)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原件一份;
(十一)品种特性介绍原件一份;
(十二)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十三)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一份。
4、项目名称: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申报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原草种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
(三)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的]
2.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3.住所实景照片一份;(变更住所的)
4.住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5.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7.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8.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9.品种特性介绍原件一份。生产授权品种(含其受保护的亲本)的种子,提交该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一份;(变更生产品种的)
10.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和情况介绍原件各一份;(变更生产地点的)
11.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原件一份。(变更生产地点的)
5、项目名称: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
申报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A)/(B)原件一份;
(二)★经营场所照片一份;
(三)经营场所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草种仓储设施清单复印件、照片各一份;
(五)草种仓储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贮藏保管和检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原件;
(七)企业为贮藏保管和检验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6、项目名称: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申报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A)/(B)原件一份;
(二)★原草种经营许可证原件一份;
(三)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的]
2.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3.住所实景照片一份;(变更住所的)
4.住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5.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7.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8.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9.提供与所变更的草种类相适应的经营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实地考察表原件一份。(变更经营范围的)
7、项目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设立)
申报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原件一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一份;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六)菌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复印件一份;
(七)品种特性介绍原件一份;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复印件一份。
8、项目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变更)
申报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原许可证原件一份;
(三)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的]
2.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3.住所实景照片一份;(变更住所的)
4.住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住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5.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7.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8.品种特性介绍原件一份;(变更种类和品种的)
9.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提交该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一份;(变更种类和品种的)
10.提供与所变更的作物种类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实地考察表原件一份。(变更生产经营地点的)
9、项目名称: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申报材料:
(一)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一份;
(二)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隔离场所不在养殖场内的还需单独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三)★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原件一份。
10、项目名称: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设立)
申报材料:
(一)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设立)审批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蚕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农作物品种(蚕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法定蚕种质量检疫资质的检疫机构出具的蚕种微粒子病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11、项目名称: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变更)
申报材料:
(一)蚕一代杂交种出口(变更)审批表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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