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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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00-2019-0003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有效服务我市民营经济再创新辉煌,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参与)

(二)加强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主动进行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加强职工权益保障,多渠道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加强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就业服务,促进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并与我市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失业职工为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参与)

(三)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高商业银行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按照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债券融资、会商帮扶、专业咨询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继续推进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扩面增面,积极推出各类信保专项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支持创业就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自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贴息累计不超过6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可按不高于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各地要做好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对创业担保基金可担保额度的保障,并在当地普惠金融项下优先满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支出。(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深入实施小微企业工业园建设改造“313”行动计划,到2020年,力争每年新增小微企业工业园40个。加强创业平台建设,或在现有各类创业平台设立专区,为重点人群创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每家市级示范基地50万元的奖补。被评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对运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年的补助。(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青年就业见习扶持。将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纳入台州就业见习政策对象范围。将见习补贴标准提升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以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分别再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和120%。见习基地在见习期间仅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可纳入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对被认定为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市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考核合格,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最高每家5万元的奖补。(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就业精准扶贫。鼓励用人单位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劳动力(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下同)开发专门的扶贫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在扶贫专岗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当地公益性岗位政策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与带动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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